法定监护人和特别授权人的诉权之争

更新时间:2012-12-19 07: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或智障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其监护人以被监护人名义提起诉讼或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的事情屡见不鲜。但监护人受其法律知识欠缺等诸因素影响,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或智障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其监护人以被监护人名义提起诉讼或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的事情屡见不鲜。但监护人受其法律知识欠缺等诸因素影响,其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又分为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后者的代理权限在授权委托书上的表述,常见的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法律上称后者代理人为“特别授权人”。

  个案中,法定监护人和特别授权人的诉权争论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

  撤或不撤,谁说了算?

  现年15岁的未成年人张哲(化名)曾因交通事故致残,脑震荡留有后遗症,造成轻微智障,受社会上他人赠予在银行有较大数额的一笔存款。1988年,张父亲的邻居谭桐找到张父,商量借款50万元经营家电销售,张父的朋友谢青以其价值80万元的临街门面房做抵押担保。由于是朋友关系,故约定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三方当即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协议履行6年到2004年冬三方相安无事,谭桐按约定每年底结清当年利息。

  商场犹如战常2005年夏,谭桐经营情形每况愈下,至2005年底,存货已不抵债。张父了解情况后,找到谭桐催要借款,谭桐变卖存货偿还了20万元后外出下落不明。2007年春,张哲委托齐律师为特别授权人将谭桐和谢青同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谭桐偿还欠下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谢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授权委托书上明确表述“齐律师代为提起诉讼,接受法庭调解或判决,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对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外,特别注明“除齐律师外,任何人(含监护人)均无权处理张哲与二被告的纠纷”。张哲与齐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张父在场表示同意,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指樱

  在河南省内乡法院审理过程中,张父未告知齐律师,就以张哲的名义,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庭申请撤回对朋友谢青的起诉。齐律师了解情况后,不同意张父的做法,并认为张父违反了授权委托书。

  不难看出,本案中,张父是法定监护人,齐律师是特别授权人,双方都有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处理本案的权利。法庭是否准予张父撤回对谢青的起诉,就涉及到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即个案中,法定监护人和特别授权人的诉权孰大孰小问题。

  法官:应首先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针对张父的撤诉申请,内乡法院合议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监护人的诉权大于特别授权人的诉权,应裁定准予撤回对谢青的起诉。第二种意见同意第一种意见中“监护人诉权大于特别授权人的诉权”,但认为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有处置权利,但张父撤回对谢青起诉,就意味着免除了谢青的担保责任,不能保障张哲债权的实现,损害了张哲的合法权益,应根据民诉法第131条裁定不准张父撤回对谢青的起诉。第三种意见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应裁定不准张父撤回对谢青的起诉,但理由与第二种意见不同有五:[page]

  1、在特别授权代理人的案件中,特别授权人既有权就案件的程序提出异议,又有权对案件的实体参与处理。从法律角度看,做为被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人是代表委托人参与诉讼,其享受的是法律赋予委托人的所有诉讼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认为特别授权人相当于委托人参加诉讼。

  2、如果监护人出于对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不甚了解或根本不了解,甚至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以被监护人名义委托的代理人为特别授权人,应视为监护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说是一种诉权转移,即监护人把自己的诉权完全转交给特别授权人后,自己不再享有诉权,即此时监护人不能对案件的程序或实体处理提出不同意见。

  3、授权委托书是一种合同关系,也可以叫委托合同。张哲与齐律师签订的书面委托协议,受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张哲与齐律师签订授权委托协议时,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在没有修订或变更委托合同前,张父不享有对本案的处置权利。

  4、民诉法第60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张哲父亲没有履行前述义务,就要收回诉权,并以“申请撤回对谢青的起诉”行为,来否决委托合同中“除齐律师外,任何人(含监护人)均无权处理张哲与二被告纠纷”的特别约定,是法律不允许的。

  5、监护权利与监护义务是一种法律竞合,也可以说是一种责任,单独强调前者或后者,而忽略后者或前者,都是不恰当的。但权利可以放弃或转移,而义务必须履行。衡量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义务应以“是否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为准。本案中,张父“申请撤回对谢青的起诉”,不能保障张哲债权短时间内实现,侵犯了张哲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张父撤回对谢青的起诉”。

  所以,应按照第三种意见进行裁判。

  律师:监护人拥有诉权但应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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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0条规定,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根据民诉法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是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也是监护人的法定权利,这项职责或者权利不因其授权他人代理诉讼而丧失;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并不是法定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 [page]

  因此,就本案而言,如果张父撤回对朋友谢青的起诉,那么这项撤回是有效的,法院也应当准许,而齐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无权否定张父的做法。同时,张父也不存在违反授权委托书的问题,因为虽然张父授权齐律师为特别代理人,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张父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也不能否定其所享有的法定代理权。在张父撤回对朋友谢青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张父以实际行动对齐律师的授权做了变更。

  当然,如果张父撤回对朋友谢青的起诉影响到了张父与齐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损害了律师事务所的利益,那么张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未征得委托人同意撤诉不妥

  中国政法大学杨荣馨教授对本报记者说,这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案件,如何认定和处理本案,应当考虑理论、立法精神和实际情况,注意保护智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首先,应明确法定监护人和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关系。本案中的授权委托实际是由张父以法定监护人身份以其子名义作出的,当然也可以以监护人名义撤回授权(当然要经过协商)。从这个角度讲,法定监护人权利要大于特别授权人;

  其次,应当明确授权委托书的效力。授权委托书是张父以其子名义签订的,自己又以监护人身份表示同意,是合法有效的;

  再次,如何看待张父的撤诉行为。因已有授权委托,张父应在征得齐律师同意后再申请撤诉,现在这种做法是不妥的。

  最后,如何处理本案。应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将解除委托关系与撤诉申诉一并处理。张父以法定监护人身份,可以以其子名义解除委托授权并申请撤诉,但要与齐律师协商妥善处理,要以保护未成年人张哲的合法权利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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