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作为一种特殊的监护制度,在法律上具有显著的特点。
1.被监护人在签订监护协议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能够清晰、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确保在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有合适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2.意定监护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避免因口头约定而引发的争议。
3.监护人同样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近亲属、个人或其他组织。若监护人在签署协议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便被监护人实际需要监护,该监护人也不能正式担任监护人。
4.意定监护协议必须进行公证,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减少可能的异议和纷争。
在我国,意定监护的监管措施尚不完善。
1.虽然法院有权指定当事人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进行监督,但实际上,监督的实施往往难以到位。这导致一些监护人可能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对被监护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2.因此,我国需要加强对意定监护的监管力度,确保监护人能够切实履行其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意定监护的认识和理解,以减少可能的纠纷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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