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后,可以选择对该行为予以追认或者不予追认。追认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期限,一个是方式。
期限方面,若相对人未进行催告,则随时可以追认,若相对人进行了催告,那么应当在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追认,否则视为拒绝追认。
方式方面,追认需要以明示的方式作出,默示视为未予追认。
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如何进行无权代理追认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后,可以选择对该行为予以追认或者不予追认。追认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期限,一个是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