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登记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关系到抵押权是否产生、所担保的主债务能否实现、抵押合同生效与否以及能否对抗第三人等法律问题。今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抵押物范围扩大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
一、抵押物范围扩大怎么处理
根据《物权法》第180、181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获得是市场主体谋求自身发展的基本条件,而资金安全又是所有信用授予者提供资金的首要条件。因此,要使市场主体能够获得充分的资金,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提高其融资能力,也就是增加其可用于担保的财产的范围。
二、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哪些
借款人向贷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是不能是法律所禁止强制执行或流通的财产。其主要范围包括:
1、借款人所有的或是有权处理的房屋等地上不动资产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2、借款人所有的或是有权处理的交通运输工具与机器等;
3、借款人承包的符合担保规定的荒山、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
三、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质押权利所得价款,按照什么顺序分配使用?
1、实现债权的费用;
2、偿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和应付的违约金;
2、剩余价款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抵押物范围扩大怎么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更多关于抵押物的法律知识,请访问找法网,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