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见的十二个抵押问题

更新时间:2015-11-19 17: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抵押并不陌生,在贷款、担保、借款等法律行为中都会涉及到抵押,既然抵押在我们的生活中常见,说不定哪天你就会因某件事情二要接触到抵押。因此,我们应当了解一些关于抵押的法律常识以免发生纠纷。下面找法网小编给您介绍了十二个生活中常见的有关抵押的法律问题。

法律常识

  1、汽车作为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有效吗?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0条以及第188条的规定,汽车属于可抵押的范围,抵押于抵押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因此不需要办理登记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但是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企业能否以其将来要生产出来的产品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呢?

  答: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据此可知,当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出现资金短缺等情况时,能够把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当借款人不偿还到期债务或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银行等贷款人就可以对此时现存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那么,企业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财产时可以转让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和189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将自己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财产设定抵押。设定抵押后,由于企业仍然是该财产的所有人,因此原则上可以将生产设备出卖转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这样的买受人能够取得该生产设备的所有权,抵押权人是不能对抗的。

  3、签订抵押合同后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债务人又将抵押的财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债权人能否要求第三人将财产退给债务人?

  答: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将自己的财产作抵押后,由于还占有着抵押财产,就有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将抵押财产卖给他人。比如说甲向乙借了一笔钱,以其所有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后来甲又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来乙了解情况后便要求丙退回轿车。那么由于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车,而且该车抵押也没有进行登记,丙就无须理会乙的要求。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以汽车、船舶等动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虽然在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就已成立,但是最好还是进行一下登记,否则在出现不知情的第三方取得这些财产的权利时抵押权人的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4、将已出租的房子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能否要求承租人搬出?

  答:我国《物权法》第190条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此可见,将已出租的房子抵押,是租赁在先,抵押在后,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那么,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不能要求承租人搬出。

  5、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卖掉作为抵押的房产时,买房人怎样保留住该房产?

  答: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比如说甲购买了乙的一套两居室。某日陌生人丙突然登门要求甲搬出房子,并说明该房子已经抵押给丙但甲出卖房子没有得到其同意的情况,那么此时甲若想保留住该房子,可以向丙提出由其代为偿还甲的债务。由于丙的债权得到受偿,房子上的抵押权就没了,甲就可以保留住房子了。总结一下即:购买到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的抵押财产时,可以通过代替抵押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方式保有该财产,之后可以追究原房主的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7、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答:我国《物权法》第193条明确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由此可见,当抵押人的行为使得抵押物的价值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受损价值相当的担保,当债权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8、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的责任会发生什么变化?

  答:我国《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据此可知,债权人不能随便放弃对债务人的抵押权,否则就可能出现自己债权得不到有效受偿的情形,当然在其他担保人书面同意或者承诺仍继续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9、债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达成协议行使优先受偿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答:比如说甲因为资金短缺以自己的一套豪华别墅作为抵押分别向乙丙二人借款,后来甲未能偿还借款,由于甲乙关系好甲就以比较低的价格将别墅折价给了乙,丙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这种情况下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对此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据此可知,在债权人就抵押物实现权利时,一定要以合适的价格将抵押物予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折价或者变卖时应当注意参考市场价格,并且不能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享有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的权利。

  10、一个财产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作抵押的,财产变卖的价款应当如何分配?

  答:我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上述规定,一项财产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作抵押时,财产变卖的价款分配是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否则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没有效力。

  11、抵押的房屋被翻盖后卖给他人,抵押权还存在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房屋被翻盖后,即为物权法中所说的“附合”,此时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上面法律规定的内容而定。

  12、妻子不知情,丈夫将房产抵押,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吗?

  答: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9条和第32条的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由此,妻子不知情,丈夫将房产抵押,银行不可以行使抵押权。换句话说,共有房屋抵押登记时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因此抵押登记缺乏必要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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