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同意将抵押的土地作价抵顶给抵押权人,还是就两方签字就可以生效?
更新时间:2008-12-18 13:32:15
问题描述:
担保法40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低压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但是33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的意思就是将抵押物归债务人所有了,那么40条有什么意义?
案例: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同意将抵押的土地作价抵顶给抵押权人,偿还债务,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违反40条规定吗?协议还要经过什么手续吗?还是就两方签字就可以生效?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