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李某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钢管李架脱落,从二米高的李架上摔落,致跟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进医院救治,被告汪某支付了全部了医药费。2014年8月,双方就相关的赔偿事宜进行了数次协商,但都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12月,李某将被告起诉致金寨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法院经了解,被告汪某并非原告李某的雇主,而系劳务公司处理该起事故的代表,雇主系安徽省某劳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案中,原告李某在劳动争议后,并未申请仲裁,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