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审理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1-19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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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 4 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由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不能按时开庭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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