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看了一篇关于选举方面的文章,题目是《关于“杨”“李”排名之争的思考》,文中由两位代表候选人因在排名顺序上发生争议阐述了有关思考,读后不由对选举中的排名问题也想说上两句。
有人关注并较真候选人排名,表面上看是群众的民主意识进步了,有人关注人大代表的选举了,但仔细研究就发现其实不然。作者在原文中说“排名在后的候选人不能当选的事曾有所发生”,还有过因为排名问题致使选举的应选人数不足,只好重新选的事例。这说明在我们目前的选举工作中,存在着排在前面的人容易当选、排在后面的人容易落选这一不可思议的现象。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就在于现行选举程序存在着较大的弊端。选举中,选民对代表候选人都不认识、不熟悉,不知道谁当选后会尽心履职,能够代表自己的利益,所以无法做出最优选择,只好看谁的名字在前就选谁。《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见,代表候选人介绍是由提名人负责的。在实际操作中,提名人为了减少麻烦,往往将代表候选人情况简化为一张简单的个人简历,选民从简历上只能知悉代表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党派、工作单位等个人基本信息,但对代表候选人的政治态度和履职意识则一无所知,甚至对代表候选人是否愿意接受委托担任代表职务并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等这些与选举关系最为密切的基本信息都无法知晓,选民怎能辨别哪些该选,哪些不该选?只好以排名为序。我也参加过多次选举,基本依照谁排名在先选谁的顺序。这种有违常理的选举方法使我们在民主进程中付出了很大的代价,选出了很多不履职或是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履职条件的挂名代表。可以说,排名之争就是因为我们选举程序的不完善、不规范造成的。试想一下,如果所有候选人的情况都是选民熟悉的,或者选民知道代表候选人当选后将如何履行职责,如何反映自身的利益和要求,这些候选人还会因为“杨”在前或“李”在前发生争执吗?(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关于“杨”“李”排名之争的思考 (人大研究,2007年12月,作者 张恩玉)
某县在选举县人大代表时,有个选区按规定程序提名的两名候选人,一位姓杨,一位姓李。在公布候选人名单时,出现争执。姓杨的提出要把杨排在前,理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现代汉语词典》(1979年12月修订第2版)检字表,“杨”在“李”前面。另外,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3月出版杨新农主编的《县乡人大选举工作程序与方法》一书第411页,“杨”也排在“李”前面。而姓李的提出,“中央的名单是‘李’排在‘杨’的前面”。当时,县选举委员会请示了上一级人大有关部门,答复是参照中央的排列顺序。这样在正式组织选举时,李姓排在前,杨姓排在后了。姓杨的候选人,坚决不服,表示要“打官司”。后来,这个选区是姓杨的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他也就再没有去“打官司”。
这一“杨”、“李”排名之争的事件,引发了几点思考。
一、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广大基层群众参与民主决策、 民主选举的意识越来越强。选举人大代表,不但关注选什么样的人,也关注具体的像候选人排名次序这样的具体问题。这对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来说是值得庆贺的事。
二、由选民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不同于选举单位的选举。每个选区最多只能选出三名人大代表,大部分只选举一名人大代表。所以,候选人对排序非常重视。在实际中,排名在后的候选人不能当选的事曾有所发生。而选举单位选举人大代表,少则十几个,多则几十个。某选举单位也发生过选举20名上一级代表,据分析,由于人大疏忽,投票时姓名笔画较多另排一行的十位候选人都少得了一票。而有一位候选人就因少这一票未能过半数落选。这次选举因应选人数没有选够,又组织了另行选举。这说明组织选举是一项非常严肃而要求又十分细致的工作,一定要做实、做细、做好。
三、“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法律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规定。不论人大选举还是党内选举,在制定选举办法时,必须明确规定“候选人一律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笔者曾就这一问题致函某编辑部最终没有得到答复。中央一级、省一级不论人大选举还是党内选举,都是“李”排在“杨”前,不知这样排列的根据是什么,笔者认为应对此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