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民登记

更新时间:2019-05-02 11: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选民登记工作,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选举工作中最基础性的工作之一。选民登记工作经过各地多年来的实践,已经取得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有的已经用法律
选民登记工作,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选举工作中最基础性的工作之一。选民登记工作经过各地多年来的实践,已经取得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有的已经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给选举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当前,新一届的乡镇人大即将进行换届选举,选好这一届乡镇人大代表,对于进一步巩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当前县、乡二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选民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一点想法和建议,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批评指正。

    一、当前选民登记工作的基本做法。

    选民登记是在划分选区的基础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对具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和公告的基础性选举工作。选民登记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张贴选举委员会发出的选民登记公告。选民登记公告一般是统一由选举委员会印制的,选区工作人员一般在选举日的一个月前张贴出去。告诉选民什么时候进行换届选举、登记、投票选举等内容。

    2、参照各选区内的户口簿、职工名册和上一届选民底册进行核对登记。登记工作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根据选举日为界限,排出新增加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人数和名单;二是要增加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人数和名单;三是要掌握迁出、迁入、死亡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数和名单;四是要了解本地长期外出人员和外地人员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掌握以上四种情况,就基本上能防止选民的错登和漏登。

    3、认真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审查选民资格,原则地讲,只有二个条件。一是年满十八周岁。二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年满十八周岁和精神病患者,大家都好理解。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被羁押、侦查、起诉、审判、管制、拘留、劳动教养、服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员,情况就比较复杂。在此,有必要作详细的说明。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五条、三十条规定,有二种人员不能进行登记。一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二是被羁押期间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对第一种情况,要看一看剥夺政治权利的年数。有的人在选举期间恢复了政治权利,就应当进行登记。对第二种情况,法院或检察院要及时通报有关选区,不能进行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况的人员是有选举权的,要进行选民登记。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二是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四是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法院和检察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五是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六是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对上述六种有选举权利的人在哪里登记,选举法也作了明确规定:第一、第二种人,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第三至第六种人,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对以上人员,选区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审查,确保不错登、不漏登。

    选民名单经选区领导复查、报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之前在选区公共场所公布,接受选民监督。

    4、接受选民申诉,增减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公布后,如有选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选区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增减选民名单。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不服的,还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之前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二、当前选民登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当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行政区划的调整,机构改革的即将出台,对选举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我市的行政村已经调整,即将开展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行政村的调整,现在还处于"磨合期",一些村里的社会、经济事务,还没有完全理顺。特别是有的村班子成员还存在互不服气的问题,村级选举班子的工作凝聚力还不够强。现在进行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有的乡镇被分割到附近乡镇,在一些干部群众中出现了思想和情绪上的波动,应该做的选举准备工作也拖了下来。从我市实际情况来看,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主席、副主席年龄普遍较大,这次乡镇调整和机构改革,基本上要从现职上退下来。这种乡镇人大工作"青黄不接"的现象,对今年的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影响很大。

    2  、人口流动频繁,人户分离的情况给选民登记工作带来了难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通的便利,人口的流动性也越来越频繁,"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情况相当普遍。据我市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在全市71.34万人中,外县市人员6.46万人,本市跨乡镇流动人员1.13万人。两类流动人员合计,占全市总人口的10.64%。对于"户在人不在"的情况,选区工作人员一般是通知其家属或亲戚代行选举权利。但是一些几年不归的外出人员,他们有无选举权的情况是很难掌握的。如果一个人在外地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本地却公布了他的选民资格,就不是明显违反选举法了么?对于"人在户不在"的情况,现在普遍的做法是不予登记。但是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在本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选民,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而户籍在外地的选民,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户口在外地的选民,是不会从户籍所在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后,再到现居住地来登记的。而这些长期在外的人员,实际上既不回原籍选举,也不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他们不参加选举,就全国而言,选举的真实代表性就受到了影响。我国人口流动尚不是很大,如果全国有三分之一的人口出现"人户分离"的现象,那么,现行的选举法和户籍管理制度就有修改的必要了。

    3、基层选举频繁,选民对选举的积极性不高。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人大都是直接选举。在正常的情况下,十年时间里县级选二次,乡级选三次,再加上村委会选三次,共要参加八次选举。如果遇到行政区划调整,选举次数还要增加,几乎是每年参加选举。现在农村选区很难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集中投票,主要原因是选民的民主意识还比较淡薄,存在谁当代表与已无关的思想。另外,有的选民认为参加选举大会没有补贴,还不如去做半日小工合算。从总体情况来看,现在选民对选举工作都比较冷漠,普通群众对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人翁意识比较淡薄。这种情况,现在看来一时还难以改变。[page]

    三、对改进选民登记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大对选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选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人翁意识。中国人的民主意识启蒙,从1919年的"五四"运动算起,也只有80多年的历史。但与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相比,还是一段很短的时间。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以代表大会的形式,确立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但是,经过"文革"的十年动乱,人民的思想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民群众的参与政治的热情从高峰落到了低谷。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以后,农民的小农意识又重新漫延,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严重淡化,对乡镇基层政权的建设情况很少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提高选民的主人翁意识,是当前选举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本文认为,当前的选举宣传工作,要让人民群众意识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选举对自己的利益是戚戚相关的。从一个乡镇的范围来说,选举出一个好的乡镇领导班子,就可以带领全乡镇人民发展经济,致富一方。相反,如果选举出一个不称职的乡镇领导班子,就会给人民群众带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损失。特别是村级领导班子的好坏,更直接地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二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人民群众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一方面是人民群众辛勤劳动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党和国家富民政策的结果。现在有些选民往往只看到前者,而忽视了后者。选民的经济意识上去了,但政治意识淡化了。因此,选举的宣传工作,不仅要教会选民如何进行投票选举,更重要的是要培养选民的参政热情,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

    2、逐步改进选民登记办法,把登记选民逐渐转变到选民登记。按照现行选举法和《浙江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选举公告发出后,选民应当主动到选区进行登记,但是,现在选民登记的办法,往往是选区工作人员代替选民进行登记。长此以往,选民对自觉登记的意识慢慢地淡化了。对于这种习惯,本人以为是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当前选民的民主意识尚不强的情况下,越是要有意识地培养选民的民主意识。现在选举法对选民是否要主动到选区登记,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但是提倡选民到登记站登记。现在要从根本上培养选民的民主意识,就要从法律上进行补充和修改。如选举法对选民登记只规定了三条原则性的条文,浙江省实施细则规定了8条,并作了详细规定,但也没有明确选民要到选区进行登记。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在修订选举法和省实施细则时,要注意培养选民的民主意识,要求选民自觉到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而不象现在那样由选区工作人员代劳。

    3、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工作,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对于"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口,现在通行的做法是:本地人外出的,由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登记;外地人在本地的,基本不予登记。现在我市的外来人员有6.4万人,全国有几千万人。这批人自动放弃了选举权利,对于全国的选举工作是一个极大的隐患。据报道,深圳市首先在外地民工中选举产生了一名市人大代表。这一名外地民工代表的产生,意义非常重大,它标志着我国的民主制度又迈出了崭新的一步。因此建议选举法和省实施细则要对外地人员的选举问题作出修改或补充性的规定,使一批长期在本地工作的外地人员有参加当地选举的详细规定,而不是现在所做的那样,住了一年的外地人取得原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才可以到当地选区进行登记。

    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是直接与选民见面的基础性工作。做好选民登记,对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选民的民主意识,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当前的实施情况来看,选民登记工作包办代替和对外来人员放任自由的做法,都是不利于选民民主意识的提高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因此,逐步改变选民登记的办法,把选民被动登记改为主动登记,才能逐步养成选民的参政热情,从而最终实现"我要参加投票选举"的民主政治,实现宪法所规定的人民通过人大代表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奋斗目标。

    (作者单位:桐乡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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