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留下大笔债务玩“失踪” 判原妻共同归还借款

更新时间:2019-06-22 11: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陈某在经营公司期间,向张先生等7位朋友借款共计255万余元,因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归还借款,而只能选择失踪。为此,他的7位朋友将其和其原妻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因陈某的借款发生在与原妻的婚姻存续期间,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陈某与其原妻共同归还张先生等

陈某在经营公司期间,向张先生等7位朋友借款共计255万余元,因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归还借款,而只能选择“失踪”。为此,他的7位朋友将其和其原妻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因陈某的借款发生在与原妻的婚姻存续期间,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陈某与其原妻共同归还张先生等7人借款25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的一审判决。

●抵押家产就是不还钱

张先生与陈某是朋友关系。2007年3月,陈某分两次向张先生借款共82万余元交出具了借条。同年3月5日,陈某出具承诺书载明:由于目前尚无还款能力,愿将公司工厂内的维修与生产设备、例冲床、磨床、模具、车床、铲车、喷塑流水线等一切生产设备等全部设备作抵押。在未还款期间,张先生有权处置上述生产全部设备。之后,陈某因实在无能力还款,又出具承诺书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权证归到张先生夫妻的名下,还信誓旦旦地将房产证交给了张先生。其实,陈某的这一次次举动都是障眼法,所欠张先生的欠款却是分文未付,人也不见了踪影。张先生认为,借款发生在陈某与其原妻婚姻存续期间,故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陈某的原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称公司借款与妻无关

陈某原妻辩称,其对于借款不知情。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故不存在利息。陈某原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由陈某承诺用公司内的全部设备作为抵押,且数额较大,应为公司借款。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同意承担清偿责任。

经查明,陈某与其原妻于1996年相识恋爱,1998年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07年6月1日,陈某提出离婚诉讼,双方陈述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判决,判决已于2007年7月6日生效。

●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张先生等7人与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属有效。他们提出诉讼要求陈某归还借款,视为向其主张权利,予以支持。针对陈某原妻辩称借款系公司借款,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辩称,因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借款支付情况等综合认定,现陈某原妻仅以借款由公司设备作为抵押,借款数额大辩称系公司债务,难以采信。再则,所涉债务发生于陈某与其原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其原妻未能证明张先生等7人与陈某明确将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或本笔借款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陈某原妻提交的证据亦并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陈某个人的不正当消费等情况。况且陈某原妻的辩称正好说明其对陈某经营公司是清楚的。因此,该债务应视为陈某与其原妻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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