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与借据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从成立方式来看,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与履行是相分离的。
2.而借据则多用于民间借贷,双方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因此,借款合同的成立并不与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则与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在文书成立方式上,借款合同通常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1.持有借款合同并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而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以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2.与此不同,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因此,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其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即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这种差异使得持有借款合同和持有借据在法律意义上具有不同的作用。
在还款证明作用方面,借款合同和借据也存在差异。
1.借款合同由于与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并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
2.借据在民间借贷中通常用于证明贷款行为的发生和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债权人持有借据在不同时间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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