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业务部门为了加大对信用卡透支客户的催收力度,提出一“大胆”想法,针对经多次催收无果的我行信用卡透支客户,想通过和当地其他商业银行合作,如在他行发现有存款账户并有存款的,让该行对该客户的存款帐户进行扣划,并将扣划资金转入我行指定账户,用于归还透支客户的透支信用卡。该设想可谓是业务人员在催收过程中的“创新”之举,但其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可行性,其中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该设想中所谓“扣划”,实质是在行使抵消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对等范围内归于消灭。抵消具有法定和合意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抵消必须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性质相同,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而合意抵消对此不作要求,法定抵消权的行使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而合意抵消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持卡客户使用银行信用卡并出现透支的事实,是客户与银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客户对
银行负有透支数额的债务,且该债务期限已届满,同时当客户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客户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客户对银行享有要求返还其存款的债权,在此种情形下,根据客户与银行间签署的《信用卡章程》、《信用卡开户申请书》等法律性文件,其中有对“银行有权扣划客户在本行开立的任何帐户内的款项”内容的约定,这样双方对行使抵消权进行了事前合意,构成了银行通过行使抵消权扣划客户账户存款来归还客户信用卡透支的合法基础。
而如果通过扣划透支客户在他行的存款,不符合行使抵消权的要件。抵消权行使的基础:互负债务是指在两笔债权债务关系中,在此关系中的债务人是彼关系中的债权人,客户在此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是与此银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该关系中客户是债务人,此银行是债权人;客户在他行开立存款帐户,与他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客户是债权人 ,他行是债务人。两个关系中的债权债务主体不一致,当然不能行使抵消权,如强行行使,必然造成银行侵害客户权益的后果。
因此,我们建议:如果想通过扣划透支客户在他行的存款归还透支,可以通过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方式,让法院依职权对客户在他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待案件审理结束后,再申请法院将冻结存款强制执行扣划至银行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