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消不得附条件

更新时间:2021-05-2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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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俗易懂地来讲,抵消就是我们都欠着对方东西,然后我们一致同意,大家都不用还了。但是在我国,法律规定里面的抵消,不是只要经过当事人同意既可以抵消的。那么法定抵消不得附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法定抵消不得附条件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是因为,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法定抵消不得附条件

  二、法定抵消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才能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也只有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抵销,如果一个是合法债务,另一个是不合法债务,则不得主张抵销,因为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债权是否可以抵销,应分别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可撤销时,在其被撤销前,债权为有效,可以抵销;如果其后被撤销的,因发生自始无效的效力,抵销也成为无效。引起被动债权的合同为可撤销时,如果撤销权人知其为得撤销仍为抵销的,则可以认为其放弃撤销权,抵销有效;如果撤销权人不知其为得撤销,则在抵销后仍可行使撤销权,在合同被撤销后,抵销也为无效。对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是否发生效力,尚待第三人的同意或者本人追认才能确定。如果第三人同意或者本人追认,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化为有效行为,可以抵销;如果不同意或者不追认,则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抵销问题。

  2、抵销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抵销的功能之一就在于节约交易费用,免去不必要的交易行为。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即不得抵销,否则不免使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抵销。在实践中,适于抵销的,往往是金钱或者种类物。正因为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相同时,有几种情况不得抵销:1.标的物种类虽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品质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2.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约定债权一般不能与法定债权抵销,法定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法定债权的特殊利益而主张与约定债权人抵销;3.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未到期债权一般不能与到期债权相互抵销,但到期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而与未到期的债权人主张抵销。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而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均须到清偿期。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不得抵销,但当事人自愿放弃期前利益、对对方当事人无害的,也应允许抵销。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不能抵销的债权主要有两种:

  (1)性质上不得用于抵销的,如不作为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履行的债务。

  从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中可以看出,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之间强调的是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与品质相同,法律并未规定二者之间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三、什么是法定抵消

  法定抵销权是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形成权的一种,只有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形成该种权利。

  以上就是法定抵消不得附条件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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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行使抵销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此即为我国民事抵销法律制度,亦是我国民事抵销活动的客观现实需要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民事主体通过抵销这一经济便利简易的方式,适时消灭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归真实的经济关系状态,及时保障债权实现,减轻因债权实现障碍公权力投入的社会成本,消弭不确定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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