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合同他已经成立了,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它的效力无法确定,他既不是有效的,也不是无效的,他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下面,又无法跟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样,因此他具有自己的独特性,而他的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
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民法理论及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有三种:
(一)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行为。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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