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4-08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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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如何确认其效力?本文详细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包括其成因、类型和影响因素,助你快速掌握法律知识,避免签订风险。
一、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虽然已经成立的合同,但由于其中某些内容可能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导致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被视为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合格导致的合同:这主要是指由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制定的合同,这些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
如果法定代理人没有做出追认的表示,那么这些合同将被视为被拒绝。在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这些合同。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只有在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确认后才能生效。
如果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确认,代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样,在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这些合同。
3.处分他人财产但无权处分的人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需要在权利人同意后才能确认生效。
在签订合同之前,通常会与相关文件进行对比,以确认其是否具有签订效力。
二、
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行为能力而成立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没有效力的。这意味着这些合同在成立时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2.此种合同不能说是无效,也不能说是有效,而是处于有效与无效之间的游离状态。这意味着这些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确认。
3.它是否能够发生效力需要依赖于相关事实或其他情况来确定。这意味着这些合同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根据后续情况的发展来决定。

三、
确认效力待定合同
引起效力待定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理解问题导致的狭义范围的无权代理;
2.民事行为被限制的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3.没有处分权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4.有债务承担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选择具有完全能力的代理人来进行签订,以避免出现效力待定的情况。
对于已经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确认,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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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两种处理方法:1、若有权利认定待定的合同的人,追认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该合同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合同;2、如果有权利认定待定合同效力的人,不追认合同的,则合同归于无效。一般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与年龄、智力、心理状况不符合的合同的,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认定有效。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待定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因欺诈胁迫且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的
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因欺诈胁迫且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