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在《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一般可依据以下二种情况来分析其法律效力: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来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导致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形实际上只有两个:
一是有违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它的特点是这种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了必须如何做,或者禁止如何做,违反了即导致合同绝无效,可以对号入座。只有当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范时才导致合同绝对无效。
二是损害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国家整体的安全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包括——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类型);与法律基本价值密切联系的私人利益——生命权、健康权(实际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受最低限度道德要求保护的私人利益(为维护最低限度道德要求而将其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基于公平正义而上升的社会公共利益)。它的特点是除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的绝对无效合同外,其他绝对无效的合同都可以归为此类。只要是损害了国家利益、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与法律基本价值密切联系的私人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受最低限度道德要求保护的私人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是损害了公共利益,就必定导致合同绝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