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宅基地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
王某曾是正阳县汝南埠镇雷岗村的村民,2008年10月扒掉老房建起了一栋三间两层新楼房,2012年11月举家搬到县城居住。与王某地边挨地边的骆庄村村民雷某看中此房,经亲戚说和,王某同意自己的基地及房屋卖给雷某,便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协议约定:雷某向王某购买楼房一栋,价格13.5万元,先预交房费10万元,下欠的3.5万元于2013年12底付清。2013年王某所在的村修通了水泥路,水泥路正好从王某的房屋前面通过, 2013年9月雷某准备入住该房屋时,王某的儿子认为其房屋有升值空间,雷某没有付清房款为由便极力阻挠雷某入住,还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卖该房屋。事情发生后,双方协商不成,雷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土地政策规定,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雷某某并不具有该村村民资格,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王某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对该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相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转让私有房屋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将农村私有房屋违法买卖村民宅基地引纠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