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讲,合同只签字未盖章,在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是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的。
这意味着,尽管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合同没有盖章,但理论上该合同是成立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成立的合同并不一定有效,而有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换句话说,合同的有效性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
2.仅仅成立的合同,如果未满足生效的条件,对当事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4.但如果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了这种履行,那么该合同也是成立的。
1.书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的有效性并不完全取决于其是否采取书面形式。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3.对于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办理。
4.如果合同未办理这些手续,可能会影响合同的生效,但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5.在处理具体合同时,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其是否成立并生效。
6.如果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那么在手续完成之前,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希望修改合同,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7.但在合同变更之前,必须按照原合同执行。如果一方不按原合同执行,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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