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项目融资中使用的贷款协议与普通的银团贷款协议无实质区别,但由于项目融资贷款规模和贷款期间的原因,其贷款协议往往更趋于严密和复杂。在条款使用上,项目融资中的贷款协议具有以下特点:⑴贷款协议中通常设有分期提款条款,使借款人在按约有效使用贷款的条件下可按期提取项目贷款,以控制项目贷款风险;⑵贷款协议在约定事项中需规定资金用途条款,并要求借款人保证将贷款用于约定的项目;⑶贷款协议在约定事项中需规定现金流量专项使用条款,并要求借款人保证将分配的现金流量用于规定用途;⑷贷款协议约定事项中通常需规定或援引商业完工标准、试运营阶段的双方义务、完工验收的效果和违反商业完工标准的后果等内容;⑸贷款协议在约定事项和违约事件中通常对项目运营阶段的现金流量状况和债务清偿比率①加以约束;⑹贷款协议在约定事项中通常限制或禁止项目公司在项目融资之外另行借款或进行项目之外的长期投资;⑺贷款协议须与信托文件、联合承包合同、设备材料供应合同和长期购买合同相衔接,同时须约定可转让的信托帐户,使得信托受托人可将约定的贷款部分支付于工程承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并将长期购买人支付形成的有效净现金流量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贷款协议通常以项目公司借款人取得主体合法文件、营业合法文件和其他必要的信用保障文件为先决条件,这就是说,项目公司的有关法律文件应先于贷款协议而生效。在通常情况下,项目贷款协议将以项目公司取得以下有效文件为生效的先决条件:⑴项目投资人签署的合资合同或股东协议;⑵项目公司的组织章程和细则;⑶项目所在国政府机构批准项目公司成立的文件;⑷项目所在国工商管理机构核发于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⑸项目所在国政府机构批准或许可项目公司从事特定营业的文件或许可证;⑹项目所在国政府机构核发于项目公司为从事其营业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文件;⑺项目公司已取得为签署和履行贷款协议所须得到的公司授权文件和政府批准文件;⑻由项目所在国政府签署的特许权协议或类似文件;⑼由联合承包人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⑽由项目主办人或投资人签署的完工担保文件;⑾由设备材料供应商签署的长期供应合同;⑿由产品长期购买人签署的长期购买合同;⒀由项目公司签署的信托文件;⒁由保证人签署的担保合同或承诺文件;⒂由保险人承保的各种保险文件等等。由此可见,项目融资中贷款协议的生效是以一系列信用保障文件为基础的;实践中往往又将后者称为贷款协议的支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