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加强对试
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市企
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
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核销呆、
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区、市协
调小组)的工作;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全
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重大
问题提交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省、区、市成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为组长,有关部门组成,并邀
请省、区、市人大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省、区、市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本地区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试点城
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制订本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试点城市成立由市经贸委(组长)、体改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债权银
行分行、劳动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人
民法院参加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城市
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兼并及进入破产程序前、终结后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负责制订企
业破产预案;组织实施企业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监督、查处、纠正不规范的做
法。
二、《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制订与审批
各试点城市协调小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主要债权银行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兼并、困企业名单(中央、省属企业要由主管部门商国家经贸委及地方
经贸委后提出),按照下达的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制订本市《企业兼
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各债权银行总行派人或总行授权当地分行参加计
划编制,财政部门、银行要对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拟核销的银行呆、坏帐准
备金进行审核。
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每年编制一次。试点城市要
在11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省、区协
调小组;由省、区协调小组审核汇总后,在12月底以前报全国领导小组。全国领导
小组在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统筹研
究制订当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
工作联席会议审议,一般应于2月底以前下达。《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
作计划》下达后,由全国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对各试点
城市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落实。
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批准下达后,在执行中不
得突破经过批准的计划规模,需要在计划规模内进行调整的,由省、区、市协调小
组审核并汇总后,报全国领导小组审定。
各省、区、市和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每季度要向全国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企业兼并
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每季度要向国务院国有企
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呆、坏帐准备金核销情况。
三、企业破产预案的制订
各试点城市要依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由拟破产企
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提供制订企业破产预案所需材料。其主要内容
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
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制订企业破产预案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并报省、区、市
协调小组备案。主要债权银行对企业破产预案有异议的,须提请省、区、市协调小
组决定,同时将情况报全国领导小组备案。经省、区、市协调小组协调仍不能形成
决议的,报全国领导小组决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处置
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组委托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
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及地价评估要努力降低评估
费用,不得重复收取评估费用。凡确认有误的,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企业破产财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
方式为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转让价格由市场确定。
五、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结合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当地的具体情况,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开拓
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