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9-03-07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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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对外投资(如联营、入股、建立独资企业等)在资产构成上体现为企业的长期投资,是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在企业破产时,这些投资也应进行清算并列入破产财产,具体操作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一、属于破产企业独资设立的企业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对该分支机
企业对外投资(如联营、入股、建立独资企业等)在资产构成上体现为企业的长期投资,是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在企业破产时,这些投资也应进行清算并列入破产财产,具体操作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属于破产企业独资设立的企业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对该分支机构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编制成册,列入破产财产,一并进行破产;如果取得法人资格的,应把破产企业对其享有的投资权益进行变价转让,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或联营的投资,应在明确企业资产状况的基础上将投资的数额、所占比例列入破产财产。
三、破产企业以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方式拥有的股权,以有价证券形式计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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