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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评析〗
第一项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包括公司成立后的股东人数):2人(含2人)以上200人以下(含200人)[ 第79条]
发起人是指订立创佃公司的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第二项 认购、股本、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81条]
第1款 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分期自公司成立的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2款 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85条规定,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第3款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第三项 专门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的法律行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是专指设立发行。
第四项 公司章程:发起设立的由发起人共同制订,经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需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创立大会--认购人认购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全体发起人、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及成立之后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关。
第五项 组织机构主要是指“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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