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2-12-11 20: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 对有条件的村庄,鼓励村民向小城镇集中或实施迁村并点,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宝坻新城、京津新城和各镇政府所在地的规划控制区内,应按照城镇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审批宅基地。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宅基地审批计划由区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结合各乡镇村民的需求量,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给各乡镇政府。各乡镇当年使用宅基地不得突破计划用地指标;计划指标未用完的,可留作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第九条 鼓励农村房屋在本村内依法交易流转(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但购房者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否则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使用,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或以购买“小产权房”的名义变相购买宅基地。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申请户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宅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宅基地管理实行区政府领导下的各部门、乡镇分工负责制。

  (一)区规划局负责全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宅基地的用地管理,办理新增宅基地的农用地(未利用土地)转用审批,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三)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及办理房屋交易过户。

  (四)乡镇政府负责分解区政府下达给本乡镇的宅基地年度利用计划,对村民提交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1、单子户,儿子年满二十周岁的;

  2、单女户,女儿年满二十周岁,招婿入赘的(需有男方户口迁入证明);

  3、多子户,长子年满二十周岁的(在校学生暂缓审批);

  4、多女户,长女年满二十周岁,招婿入赘的(需有男方户口迁入证明);

  5、异性子女户,长子或长女年满二十周岁的(在校学生暂缓审批);

  6、其他需要分户建房情形的。

  多子女家庭申请宅基地,应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二)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退伍军人,无宅基地的。

  (三)户口在原籍、毕业两年后工作仍未落实的大中专毕业生,达到分户条件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第十三条 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本村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编制的村庄规划未经依法批准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可以满足分户需要的。

  (三)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依据区政府下达的宅基地年度利用计划,以村为单位进行分解,并负责宅基地转用的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区规划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对乡镇汇总上报的宅基地申请进行会审,原则上每季度首月上旬会审一次。

  第十六条 农用地成批次转用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依据宅基地分解计划,按照相关民主程序,提出宅基地申请,报乡镇政府初审。

  (二)区规划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宝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会审。

  区规划局负责现场勘察、选址,确定用地位置,核定用地面积,出具选址意见书。

  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负责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三)乡镇政府根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对拟转用为宅基地的地块进行实地勘测定界。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相关材料进行组卷,报市审批。批准后,向乡镇政府下达《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通知书》。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由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

  (二)乡镇政府对村民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回村张榜公布,公示期七天。群众对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乡镇政府应重新审核,并及时公布结果。

  (三)乡镇政府持《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通知书》、村民宅基地申请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到区规划局核定用地位置,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村民房屋建成后,分别向区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建设用地验收合格证》,区国土资源分局按规定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村民持相关材料向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八条 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拆旧建新(不增加用地面积)的审批程序:

  (一)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政府审核。

  (二)区规划局依据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村民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向区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page]

  (四)村民持相关材料向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使用原有宅基地拆旧建新,需要增加用地面积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建设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外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管,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二条 宝坻新城、京津新城和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取得用地许可,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行为,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

  两个新城和镇政府所在地规划范围内虽取得用地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区规划局负责查处。

  两个新城和镇政府所在地规划范围内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三条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

  将村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的房屋向城镇居民出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房屋交易法律法规的,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配合执法部门对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区以前所发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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