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书面召开业主大会即采用书面的形式将要处理的事项向业主提出,并由业主作出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书面召开业主大会的流程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