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条件

更新时间:2019-09-27 09: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正所谓,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则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则是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来主持和大家选举的。那么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条件以及他们的职责是什么?接下来,由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条件

  1、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若干名、开发商代表、社区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各一名共同组成,总数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条件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三、业主行使表决权

  1、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6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物业大会表决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业主人数”的双重计算规则。具体而言,对于一般事项,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物业大会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于特别事项,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看出,各个业主的表决权虽然是一人一票,但是由于决议的通过不仅要求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而且要求同意的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一定比例,因此业主表决权的表决能力存在差别。

  2、对于业主人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按此规定,业主人数原则上应当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但在一人(包括建设单位)拥有数个专有部分的情况中,如果同时复计人数将导致该人享有双重优势,因此不复计。

  3、对于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认定,前述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4、第十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5、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以上,是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条件的相关信息,要注意的是,即便我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没有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认定为业主,也是能主张自己作为业主的权利的。最后,如您对上述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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