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3-28 11: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般来说,一项工程建设耗时是比较长的,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的都有,因此为了使建筑单位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经常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归集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工程量方面。工程量一般指的是由于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理论上应该是先由承包方做书面变更签证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批后再施工。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2、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署之前承包方会提交一份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决算报告,经发包方审核达成一致后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

  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个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发包方就以“决算不成熟”为由拒付工程款。

  3、违约的争议。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4、建筑材料品质的争议。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很常见。

  5、总包与分包的争议。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一个大型建设工程很难由单一的总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劳务作业需要大量的人力,也无法由总承包公司独立完成。

  因此,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如果发包方就全额工程款结算完毕,则发生结算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则很容易酿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

  而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除工程款结算外,还存在着管理费之争。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这类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

  6、发票的争议。建设工程款绝大部分都是分期付款,建设工程的成本核算需要工程竣工后才能进行。因此,少数私有企业发包方在分期付款时可能会忽视立即索取工程款发票。而某些承包方,特别是挂靠性质的临时施工队,为偷逃税收有时以未收到全额工程款为由,拒绝开具税收发票。当全额发票应付的税款超过剩余工程款时,这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更大。

  7、尾款的争议。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银行保函加以保证。5%尾款争议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能在保修期内适当履行保修义务。

  8、合同的争议。这方面的争议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实力雄厚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利用其在签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就同建设工程除与承包人公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又强迫承包人签订另一份包括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所谓“阴合同”。

  进入结算阶段时,两份相矛盾的合同究竟谁是结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根据合同法原理,应该认定后一份合同为标准(因为时间在后),按照招投标法,应该认定前一份合同为标准(因为该合同是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结果)。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二、工程结算需要什么文件?

  1、招标书:指业主或其委托单位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补充说明、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

  2、投标书:指我方为响应招标书而投出的并且已经中标的投标文件。

  3、合同:指经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与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合同组成内容一致。

  4、设计变更:指由设计院开出的签字齐全并生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其它文件。

  5、委托单:指业主或其他单位开出的委托我单位施工的本标段范围以外工作的有效单据。

  6、联系单:指业主、设计院、总承包单位、其他施工单位以及本单位就施工协调等方面开出的工程联系单。

  7、施工方案及措施:指由我方编制经业主(发包方)、监理批准的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的方法和程序。

  8、价格确认单:指根据合同规定或业主另行委托由乙方采购设备或材料时,必须经业主确认价格和数量的单据。

  9、工程量签证单:根据合同和图纸实际情况,必须由业主及监理现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据。

  10、工程索赔:指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有哪些”的内容。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只有工程款如数地结清,才意味着避免了经营风险,施工单位也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以维持后续的良好运营,因此及时地进行工程结算并避免相应纠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您还有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上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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