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的历史发展

更新时间:2012-12-11 22: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产权登记的历史发展明清时期,凡民间市肆铺房、宅基、空地及农村的水田、旱地、山地及居家住宅的新建、改建、翻扩建以及继承、买卖、析产、合建、合并、赠送和阄分、典当、抵押等,都是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议妥,由家族内长辈或由外界中间人商议说合,事成之后,延请他

  产权登记的历史发展

  明清时期,凡民间市肆铺房、宅基、空地及农村的水田、旱地、山地及居家住宅的新建、改建、翻扩建以及继承、买卖、析产、合建、合并、赠送和阄分、典当、抵押等,都是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议妥,由家族内长辈或由外界中间人商议说合,事成之后,延请他人代书契据或合约书,由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或代书人等,在契尾或合约书上签字押号,以示行为之终止和完结。契据或合约书,必须在官府规定的限期内申报投税,经验契官员审核属实后,通知申请人交纳契税,然后在其缴验的契据或合约书的左边缘上粘贴契尾税单,在骑缝加盖县令印章,即为民间俗称的房地产业权红契。它既是房屋买卖或典押的契据,又是缴纳库税的凭证。

  民国以来,基本沿用清朝的契税验印制度,亦在契尾粘贴税单,加盖骑缝县印。厦门房地产契据税单所加盖的官府印章,计有“福建国税厅筹备处”、“福建国税厅”、“福建省政府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闽军财政总局”、“厦门市政督办公署”等。同时,思明地方审判厅登记处亦开办“不动产登记的申请领证业务”,规定民间的各种不动产(包括房地产)业权设定及其典当行为,亦可到该处申报领取不动产登记证。

  民国27年(1938年)5月厦门沦陷后,日伪当局曾发布《厦门市家屋管理暂行规定》,对民国27年5月10日以前建筑或正建筑的民房实行全面管理。宣布“凡不登记者一律充为公产”。但当时不愿当汉奸顺民的业主出逃极多,前往呈验登记的极少,日本人、日籍台湾人则争造伪契,冒认房地产。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于民国34年10月3日进入厦门接收,市政府财政局组成两个接收小组,一组接收企业,一组接管有关公产清册及日伪地图契。民国36年,厦门市地籍整理办事处辖下的土地登记处承办接受房地产总登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地政科于1949年11月承接原地籍整理办事处的产权登记案卷,对之进行清理。1950年5月22日,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尚未登记房产的补办登记工作。同年9月,对旧登记案件进行逐年复核,过去在国民政府地政机关登记过,并已领取所有权证的均须重新申请登记。1951年3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厦门市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重申办理产权登记及换发新证。同年4月接受私有房地产申请移转、变更、他项权等各项登记。9月以后接受公有房地产登记。对公私房地产登记案件,经审查符合的,换发市人民政府财政局颁发的所有权证。凡第一次产权登记的(指1949年10月以前未办过产权登记),经审查清楚,分批在报上刊登产权公告。至1952年底,接受登记共2.2万起,占全市应登记总起数的82.5%。1956年底累计全市已登记2.32万起,尚有未登记房地产3519起。1958年公布《私有房产限期登记》及《房地产代理人暂行管理办法》。当年,限期内登记者991起,逾期登记者1370起,合计2361起。其余按照无主房地产处理办法规定,即屡催不办登记者,先后在《厦门日报》刊登无主公告,1951~1958年公告12批520起,自公告之日起满4个月无业主提出异议的,执行“无主代管”,代管期满3年的转为公产。在公告期内和代管期内,申请退还代管,补办登记的计221起。据统计,1951~1958年办理产权移转登记1859起,变更登记197件,他项权登记215件。同时,在产权审查过程中,由政法部门依法清理属于敌伪汉奸房地产81起(人),房屋367幢。1958~1980年9月,房地产登记工作陷于半停顿状态。

  1980年10月,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恢复房产登记和私房买卖暂行规定的通告》。1981年1月续办产权登记工作,至1987年10月止,共接受登记4873件,房屋产权经审查确定后,即颁发契税合一的《厦门市人民政府房产契证》,杜绝以往一房多证的弊病。1987年6月,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着手筹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双登记工作。11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暂行规定》。11月10日,厦门市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厦门市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办公室(简称“双登办”),负责“双登”的具体工作。“双登”发证是一次全市性房地产总登记。根据“双登”暂行规定:凡属厦门市区、县城、建制镇范围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购买、交换、受赠、继承、析产、调拨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均要登记;拆除和倒塌应注销登记。凡属于产权争议未最终裁决的房屋;没有合法契约和证件,所有权来源不清的房屋;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屋;临时性简陋的房屋;违章建筑的房屋;违章占用的土地;买卖出租或变相买卖非法转让的土地;已办完征用手续2年以上未使用的土地,均不能申请登记,只准申报情况。[page]

  “双登”发证实行收件、初审、复审、审核、签发、公告、配图、缮证、发证的运转方式。采用全国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样式。缮证原以手写为主,1993年11月,改用电脑缮证;采用图幅号与序号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地籍号,结束使用50年之久区段与序号相结合组成地籍号的历史,克服地籍号与图幅相脱节的缺陷,提高其实用性,基本符合国家测绘管理的规定。从1987年11月至1995年,共接受申请4.58万件,已确权发证3.43万件,占接受申请登记件数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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