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米,含15平米。
2、在上海具有常住城镇户口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
3、三人及以上加入人均年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两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2万,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
4、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没有住房出售或者赠与行为,家庭成员之间赠与除外。
5、符合以上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单身人士(男性28周岁以上,女性25周岁以上),可以单独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的基础上,制订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价格评定标准。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征询原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向他人转让后,转为商品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3)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4)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5)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2)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5)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6)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持以下3种证件(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
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准,并确认限购面积,然后向申请人开具《XX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
申请人持《XX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选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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