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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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条例》(草案)规定,征收住宅项目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支付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对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以认定结果为依据计算。
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搬迁补助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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