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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兰察布市委、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乌兰察布市委

发文字号:乌党发[2005]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04

施行日期:2005-11-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意见》(中发[2002]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体育事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新时期我市体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切实将体育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国民素质,改善体育发展环境,为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服务,构建面向大众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加快竞技体育发展,为国家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和科技兴体,推进群众体育社会化、竞技体育集约化、体育产业多元化、体育管理科学化、体育设施现代化的进程,保障体育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市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与任务是:到2010年,体育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同步协调发展,全民健身意识普遍增强,群众性健身活动广泛普及;业余训练队伍实力有显著提高,竞技体育在全区位居中等偏上水平;体育产业有较快发展,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管理有序、服务优化的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群众体育以提高普及程度为目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达到总人口的42%以上,国民体质健康指数达到全国城市平均水平,初步形成包括健身组织、健身指导、健身设施、宣传教育、竞赛活动和体质测试等在内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做到管理有序,服务有方和保障有力。

??竞技体育要尽快改变落后滑坡状况,要按照“政府保重点、社会办热点、市场攻难点”的思路,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发挥传统项目,打造品牌项目,力争使我市竞技体育水平进入全区中等偏上水平,并在全国以上各级各类比赛中有我市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奖牌。

??体育基础产业以培育体育市场、增加产值为目标,力争有较快发展。要抓好体育彩票销售,进一步拓展领域,扩大空间,重点培育开发体育旅游、竞赛表演、健身娱乐、体育用品和人才技术等产业,积极打造体育品牌项目,开发经营体育无形资产,形成特色鲜明的新型产业。

??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以满足全市群众健身需求和保障业余训练、承办体育竞赛为目标,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集资为辅,加快建设步伐。要以市体育中心建设为重点,达到能够承办全国单项运动会、全区综合性运动会的条件。

二、认真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全面加强群众体育工作

(三)各级党委、政府及各行业和部门,要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把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摆在重要位置。各级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全民健身领导机构,要真正肩负起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责任;确定每年六月份为全市全民健身活动月,六月十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周,统一组织全市全民健身周启动仪式。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等行业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健身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举办各种类型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和体育健身比赛,倡导积极、健康、科学、文明、向上的生活方式,占领群众业余文化体育阵地。

(四)教育、体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保证体育教学质量和课余活动时间,使青少年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终身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应根据民族和地区特点,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纳入体育课程内容,开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比赛。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训练。教育部门、体育部门要加强对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重新修订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进行评估验收,调整项目布局,定期组织比赛和复查。全市每两年要举办一次中小学生运动会,各旗县市区每年要举办一次中小学生以田径项目为主的运动会,学校每年要举办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校级运动会或单项比赛;各级教育、体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重视体育师资建设,配备体育专业教师,保证体育教学经费,改善学校体育设施条件。

(五)农村牧区体育要立足于地区特点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把提高广大农牧民健康水平和丰富农村牧区文体生活作为主要目标,每个苏木、乡镇都要建立农牧民体育指导站,要有专兼职体育工作管理人员和体育指导员。每个乡镇苏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牧民喜闻乐见的传统、民间、民族的体育活动,真正把农牧民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推动农村牧区体育活动的开展。

(六)城镇体育以社区体育为重点,把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区街道办事处的一项职能,组建各类体育组织、体育活动指导站(点)、健身娱乐场所,重视和加强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社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形成社区、家庭与单位结合,个人投资、社会投资与国家投资相结合的社区体育发展新格局,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实用、灵活的体育锻炼条件。市及各旗县市每年都要组织各种类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社区居民,中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的体育比赛,并要形成制度,办事处、社区也要举办相应比赛,要把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情况作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评比的标准之一。

(七)要从我市地区特色和民族特点出发,积极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研究、开发、挖掘、整理具有传统地区特点的民族体育项目,为发展我市民族体育旅游项目、建设文化大区、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提高民族体育运动水平服务;与全国、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对应,每四年应召开一次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或那达慕大会,四子王旗、察右后旗等有条件的地方,每隔二至三年要召开一次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运动会或那达慕大会。

(八)按照亲民、便民、利民的原则,努力构建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加强对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2005年社会体育指导员按人口比例达到万分之三;社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按辖区人口比例达到万分之三点五,以后每年递增万分之零点五;苏木乡镇社会体育指导员配备按人口比例达到万分之一点五,以后每年递增万分之零点五。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工作制度,每年分批分期对全市干部职工、农牧民及社会各类人群进行体质测试,定期向社会公布体质监测结果,引起全民对体质健康状况的关注,并要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全市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推广《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

三、加强业余训练工作,尽快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九)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业余训练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在资金、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要有效利用体育资源,加强全市青少年业余训练网点和各级体校网络建设,合理调整项目布局,整合后备人才资源,逐步建立起以市体校、各旗县市(区)体校和各业余训练网点相互衔接的梯形业余训练机制。要以提高输送率和升学率为目标,参加全区运动会为基本任务,扩大基础,确保重点,发挥优势,尽快提升竞技体育运动水平。

(十)切实加强业余训练队伍建设。

要加强对体校教练员的管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教练员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竞争上岗、签订合同、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教育、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业余训练网点的教练员也要进行严格管理。要切实加强对运动员队伍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不断提高运动员的科学文化水平。

(十一)按照体教结合的原则,体育、教育部门要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共担、荣誉共沾”的原则,密切配合,因地制宜的采取多种形式共同办好独具特点和传统特色的青少年体校及业余训练网点。25万以上人口的旗县市区及被授予“全国田径之乡”、“全国体育先进县”的旗县市,要分别办好一所青少年业余体校,并将其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管理范畴,乡镇中心校也要开展好业余训练。

(十二)优化政策环境,建立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切实加强优秀体育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体育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要选好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为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要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体育人才培养、使用、奖惩、激励机制,今后各地凡是从事体育教学、训练、科研、管理工作的岗位,都要优先安排录用体育院校毕业生,对引进的高水平人才给予优惠待遇。凡是在市和旗县市区体校、训练网点从事业余训练的运动员和教练员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训练补助和其它待遇,凡我市业余训练在全区具有竞争能力的运动项目所需经费必须给予保证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凡是在国际、国内和自治区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要重奖,对培养、选拔、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教练员和有功人员、单位都要进行奖励。对我市竞技体育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运动员在退役时,在升学、就业安置方面给予优惠待遇。要建立起医疗和伤残保障制度。体育行政部门要联合财政、发改委、人事、编办、教育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具体的表彰奖励办法和优惠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后付诸实施。

四、依法治体,大力发展体育产业,落实体育经济政策

(十三)各级政府要把体育产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体育产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体育健身娱乐和竞赛表演业;积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体育旅游业;建立健全体育用品和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作为行业管理主体,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体育项目和体育市场的规范管理;工商、公安、税务、城建、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十四)积极培育体育市场。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体育市场,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从事体育项目经营,开发体育项目产业。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开发经营体育有形和无形资产,形成多业并举、相互支持、协调发展的体育产业发展新格局。对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体育市场的投资经营户,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环境的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十五)根据发展体育产业的需要,对列入娱乐范畴的体育经营性项目和活动场所的营业税收要给予优惠。对全民健身建设项目(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和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行政性收费等方面要给予优惠。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的体育场馆设施。对现有体育场馆违法拆迁、占用、挪作它用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属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特殊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体育彩票的发行,要严格管理、使用好体育彩票公益金。在体育彩票发行中对中奖者所得征收的偶然所得税,全部返还体育部门,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五、切实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大经费的投入

(十六)体育设施建设要与城市发展规划相配套。各地要把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配套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各旗县市区都要建有一个标准田径场、一个游泳池、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综合训练馆,各级各类学校要按标准配齐体育器材设施。市级高级中学、高等院校都要建有体育馆和体育场;苏木乡镇要建有简易健身路径;城镇街道办事处要建有60平方米室内和200平方米室外体育活动场所;四子王旗等少数民族集中的旗县要建有赛马场、摔跤馆等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场所。今后兴建居民区、经济开发区和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规划人均0.2平方米的体育健身预留空地和建设相应的体育配套设施。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建体育设施,建立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渠道投资体系。

(十七)各级政府要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体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依法将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照自治区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市和旗县市区本级财政要安排用于竞技体育、群众体育活动经费,市本级人均体育活动经费要达到0.3元,以后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体育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比例,要随着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结合体育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依法确定。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公共体育设施的年度维修费要不低于城市维护费用的5%。市级财政要对参加自治区全运会、民运会和全区各类年度比赛所必需的备战、参赛经费和奖金予以保障。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专项经费。

六、积极稳妥的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灵活有效的体育运行机制

(十八)全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体育方针、政策,研制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政策和加强体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与组织协调上来,建立起政府管与社会办相结合、群众体育与业余训练相衔接、重点培育与全面普及相协调的体育工作组织体系。

(十九)市体育总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发挥体育社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支持体育社团,依照法律法规,按照章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兴办和参与体育事业,发展体育产业。

(二十)加强体育法制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自治区配套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建立健全体育执法机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做好体育市场管理、体育设施管理、体育竞赛改革、人才交流管理等行政规章的建立健全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贯彻落实体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和评估指导力度,进一步落实体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体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综合评价的机制。

七、加强领导,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十一)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增强党和政府在体育领域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抓好体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体育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每年要以政府的名义定期听取体育工作汇报并召开体育工作会议。要从前瞻性、创造性、求实性的角度,研究制定好本地区的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解决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组织管理、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体育产业等方面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党对体育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并要把体育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二十二)各级体育机构的改革与设置,必须有利于体育工作的领导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旗县市区必须明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保证体育主管部门的机构、行政编制和人员配备;苏木乡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体育工作人员。要加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按照革命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要求,确实把那些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体育管理人才选配到体育部门,加强体育工作力量。

(二十三)加强和完善体育工作的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统筹规划,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体育事业;各行业、各部门都要认真履行《体育法》赋予的义务和职责,加强和完善对体育工作的协调机制,努力开创体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2005年11月4日

中共乌兰察布市委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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