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5年3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2005年6月7日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以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初审报告。经审议,决定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5-06-07
施行日期:2005-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5年3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2005年6月7日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以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初审报告。经审议,决定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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