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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贯彻科技部等7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0]19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21

施行日期:2000-09-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建立和完善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指导、规范风险投资活动,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省科技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办等8个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七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贯彻科技部等7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几点意见》,经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贯彻科技部等7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几点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七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贯彻科技部等7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几点意见(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特派办 二○○○年九月十一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指导、规范风险投资活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等7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根据《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根据《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结合福建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以及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情况,现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

一、我省要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财政引导,规范行为,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加强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引进和培养风险投资管理人才,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资)金,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创办和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在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中投资额占其实收资本70%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经省级财政、税务和科技等有关部门审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在国家《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式出台前,对已经成立的我省风险投资机构,其运作按科技风险投资公司(非基金)模式运行。待国家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出台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促进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战略目标,定期制定颁布申报风险投资项目(领域)指南,引导风险投资的投向。我省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筛选符合风险投资要求的项目,供各类风险投资机构选择,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一要建立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和投资顾问机构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二是完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通过资格认证和受信等方式,加强对上述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行为,使其能以信誉为生存之本,做好咨询服务工作,为风险投资提供优质服务。

要重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五新”推介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等机构的作用,并通过孵化资金、创业资金、担保资金等形式推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区和软件园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在运用孵化资金,孵化高新技术项目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践中大胆探索,积累风险投资的经验,引进和培养风险投资的人才,为发展我省风险投资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五、省财政在“十五”期间要安排专项资金,以投资入股方式,引导吸收各类机构和个人资金,支持发展以“政府资金引导,民间资本为主”的多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公司。财政、金融和证券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监督和指导,防止将风险投资变相办成社会集资或将风险投资公司变相办成金融机构。

六、成立福建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和组织实施我省的风险投资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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