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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防教育规定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6)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6-07-19

施行日期:1996-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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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章 教育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昆明市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国防观念、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的教育,是全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全民教育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国防教育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坚持长期、有效、稳定的方针;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现实教育与历史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第二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国防教育按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本市重点教育的对象是: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下同)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三)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

(四)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其他公民接受国防普及教育。

第七条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

(一)国防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战争观、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未来反侵略战争的战略方针、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等基本原理;

(二)国防历史。我国历代国防建设的经验教训、中华民族反抗外来侵略的英勇斗争史、中国近代现代卫国戍边战争史、各国防卫历史等知识;

(三)国防精神。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民族气节、爱国尚武、国际主义等精神;

(四)国防形势。世界战略格局的特点和变化、局部战争、突发事件及我国周边军事形势等;

(五)国防法制。《宪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民兵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人民防空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六)国防常识。国家领土、领海和领空,国旗、国徽、国歌和军旗、军歌,武装力量体制,常规武器和人民防空知识,现代战争特点和国防动员的一般知识;

(七)国防科技。国防科技的现状、发展前景和基础知识等;

(八)国防经济。国防经济的发展战略、国防经济与国民经济的关系等知识;

(九)国防体育。国家和军队的《体育锻炼标准》、军事体育活动;

(十)结合昆明市地处边疆、面对东南亚、全方位对外开放、多民族和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等特点,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遵纪守法、民族团结、军政军民团结和革命传统等方面的教育。

第八条 国防教育应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行业的特点组织实施。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和院校、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应通过党校、干校、团校、干部轮训和结合政治理论学习进行国防教育。学校举办的各种干部轮训班、培训班,每期应安排一次国防教育讲座。

(二)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应按照军事机关的规定进行。

(三)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进行。

(四)学校的国防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列入考评范围,分层次进行教育。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应结合军事训练和学科教学接受系统的国防教育。中小学的国防教育,应按照国家教委《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初中人防知识教育亦应纳入国防教育的范畴。各学校都应结合各学科教学,渗透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青少年应广泛开展国防体育和国防科技活动,学习军事技能。

(五)企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应纳入职工政治教育内容,列入职工教学计划。在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等,应把国防教育有关内容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统一组织实施,利用企业各类人员脱岗集训时机,有计划穿插相应的国防教育内容,集中进行教育。

(六)城镇居民、农民和其他人员,一般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和结合重大节日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拥军优属、军民共建活动和落实优抚政策,进行国防教育,关心、支持军队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十条 国防教育形式应因地制宜,多种多样。主要有:授课(含刊、函授)、英模报告、广播电视专题讲座、学术论文征集、国防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演出、书画摄影展览、参观革命纪念馆和历史遗址、开展国防教育宣传周(月)和国防活动日等。

第十一条 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依法履行下列国防义务:

(一)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二)服现役或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

(三)保守国家军事秘密,保护军事设施;

(四)拥军优属,维护军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国防义务。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的国防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等以上院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也应设立相应的国防教育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根据职责、任务和开展工作的需要确定,一般应由宣传、人武、教育、人防、民政、文化、司法、财政、体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国防教育的规划、计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三)研究解决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国防教育工作情况;

(五)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

(一)市、县(市)区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二)实行国防教育领导小组集体领导下的成员分工负责制,领导小组成员要结合本职业务,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

(三)每年初,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应制定本行政区的国防教育规划,并通过会议及时调整理顺各方面工作关系,保证国防教育顺利开展。

(四)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每年要对本行政区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适时召开会议,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

(五)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汇报本系统、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的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称国防教育处),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同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县(市)区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或设在党委宣传部,或设在人民武装部。

第十六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调查、掌握、交流国防教育情况;

(三)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经费的预算、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制度:

(一)每年年初应向本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提出本年度国防教育规划草案;年终要对本级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本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和上一级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每项大的活动或重要工作,应事先制定实施方案,事后写出情况报告。

(二)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三)收集建立必要的资料档案。国防教育的主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应有文字记载和声像资料。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各司其职,切实抓好国防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门应把国防教育作为全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规划。

(二)人武部、人防、交通部门应在民兵、预备役建设、兵员征集、人民防空和交通战备等工作中,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三)劳动人事、民政、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拥军优属、转业复退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工作,进行国防观念的宣传教育。

(四)文化、出版、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利用各自的舆论工具和阵地,普及国防知识,交流国防经验,宣传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的典型人物和事迹。

(五)科技部门、体育部门应积极开展国防科技、国防体育等活动。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驻昆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第四章 教育保障

第二十条 国防教育的师资,由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和国防教育专业教师;

(二)军队干部和军事院校的教员;

(三)人民武装干部、人防和国防科技干部、转业复退军人和民兵、预备役干部;

(四)宣传理论工作者;

(五)地方大专院校教员。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国防教育师资。

第二十一条 国防教育应根据不同对象选用教材。民兵、预备役人员可以使用总政治部编写的国防知识教材;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可以使用国家教委和总参谋部编写的学生军训教材:初中学生可以使用云南省教委和人防委编写的人民防空常识教材;市、县(市)区的国防教育机构,还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写国防教育材料;并结合五年普法教育教材中有关国防教育的内容进行教育。

第二十二条 开展国防教育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利用现有院校、党校、干校、政校、团校、培训机构、民兵训练基地、青年民兵之家、俱乐部、青少年宫、革命历史纪念碑、亭、塔、馆、烈士陵园、宣传橱窗、板报、展览等阵地。有条件的单位可创办少年军校、预备役军人班和建立国防教育资料室、电化教学中心等相对固定的国防教育阵地。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国防教育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级负责安排国防教育经费,并对各项国防教育的重大活动给予专项经费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应为各自的国防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国防教育工作应纳入相关单位的考评范围和主管领导干部的个人岗位考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国防教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防教育先进单位的标准是:

(一)国防教育组织领导健全,各项教育制度落实;

(二)贯彻落实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成绩显著;

(三)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效果明显;

(四)本地区本单位全民国防教育普及,重点对象教育富有成效;

(五)干部群众国防观念明显增强,关心、支持军队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建设,双拥共建工作成绩突出。

国防教育先进个人的标准是:

(一)热爱国防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在国防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认真组织实施国防教育,积极研究探索,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国防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模范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为国防建设做出贡献的;

(四)爱国拥军事迹突出的;

(五)在其他方面对国防教育做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一般由本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两年一次,县区每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 评比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可分为市级、县区级,并分别由同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批准。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应有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国防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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