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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绍兴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绍政发[2004]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10

施行日期:2004-02-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普及,办园条件明显改善,保教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我市学前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够平衡,师资队伍素质亟待提高,学前教育仍然是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

l、总体要求:经过5-7年的努力,高质量高标准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本形成0-5岁的学前教育一体化体系;构建以公办托幼园所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多元化办园格局;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托幼园所为中心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2、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O一5岁的学前教育统一归口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实施零岁教育计划,在城镇创办一批托幼中心,逐步实现学前教育低龄化。

3、巩固提高学前三年教育质量。到2005年,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6%以上,到20l0年达98%以上;到20l0年,镇中心园(所)以上均达到市级以上示范园所标准,85%以上的村办园所达到市合格园所标准。

4、努力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到2005年,完成第一轮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专任教师学历全部达标,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30%以上;到20l0年,大专及以上学历达50%以上,培养一批名优骨干教师。

二、提高认识,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5、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要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基础教育整体范畴,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学前教育经费要纳入教育经费总盘子,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县(市、区)财政投入的学前教育经费今后主要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薄弱镇、薄弱幼儿园建设和师资队伍培养。各县(市、区)政府至少办好一所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示范幼儿园(所),并充分发挥其实验研究和示范辐射作用。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镇(街)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和镇(街)中心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市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批准。

6、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合作,通力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办好示范幼儿园或托幼中心,作为教育教学研究的实验基地;承担对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抓好托幼园所的园(所)长队伍建设,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与卫生等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5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其他行政职责。

计划、建设、国土部门以及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生态产业园区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城中村)建设中合理规划托幼园所的布局,配置足量的托幼园所,凡开发住宅小区都必须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划指标组织设计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标准进行建设,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办理独立产权证,性质属国有资产,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移交,也不得借移交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不得推卸责任,不能交社会投资建设,配套幼儿园未办理移交手续前,住宅小区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和办理房产证。八十年代以来建造的住宅小区配套托幼园所,凡未经规划、建设、教育等部门同意擅自移作它用的托幼园所用房,一律无条件予以纠正,部分不适宜使用的配套托幼园所用房,若要改变功能,须报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卫生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和食品等公共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卫生监测和“卫生保健单位”的授证工作,负责对0??5岁儿童家长进行营养、保健、生长发育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地方财政的教育经费中安排托幼经费,并逐年有所增长。对公办、集体性质的幼儿园的发展和建设予以资助。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按“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托幼园所的水电费、房租费等,应按中小学校的标准执行,并减免托幼园所的社会公共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学前教育机构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解决城乡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凡符合绍市编(2003)16号《关于民办学校、民营医院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按此意见执行,其它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应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托幼事业发展和推进的需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订合理的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工编制标准,并解决和落实好公办幼儿园教师及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及部分教师的编制问题。

民政部门负责已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成立登记工作。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负责指导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加大家庭教育力度,建立家长培训学校制度,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支持和服务。

7、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发展辖区内学前教育的职责。要制定本镇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办好一所以政府投入为主、独立设置的中心幼儿园,其园长应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任命,中心园所必须配备幼教专干和幼教辅导员各1人,负责对全镇托幼园所的管理。组织全镇幼儿教师开展业务研究、培训等活动,使中心园所成为集教育、培训、教研于一体的基地;有计划地开展中心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取缔非法幼儿园和撤并一些小学附设幼儿园及“低、散、小”的幼儿班,改善村级幼儿园办园条件,中心村幼儿园园长由教育行政部门公派或公开招聘,编制为公办,关系挂靠在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可公开招聘,择优配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园(所),对符合网点布局规划的托幼园所在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努力提高全镇学前儿童入园率,维护幼儿园的安全和保教秩序。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并向社区居民进行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咨询和送教上门等服务。各镇(街)都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分管领导负责协调管理本镇(街)的学前教育工作。

三、加强管理,提高保教质量

8、积极动员多方力量建设幼儿园。城镇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标准高质量的幼儿园,农村要加快中心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各地要结合教育现代化创建规划,制订幼儿园发展规划,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办法,多方筹资,新建、改建中心村幼儿园。要继续发挥镇、村办园积极性,依靠集体经济和个人出资加快中心村幼儿园的建设。中小学网点调整后的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对于生活比较富裕、人口较为集聚的平原镇和经济发达地区,新建幼儿园必须在6个配套班以上;人口相对分散的山区镇和经济欠发达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3个配套班以上的中心村幼儿园。新办幼儿园(班)不准附设在学校内,原有的附设园(班)要从学校中独立出来或撤并。全市要经过5至7年的齐心协力,力争建成500所左右的“绍兴市农村合格幼儿园”,全面提升农村幼教质量。

9、严格执行托幼机构的登记注册、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举办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以学前教育机构名义招收儿童的,或者被注销登记后仍以学前教育机构名义继续招收儿童的,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幼儿园、托儿所的年检年审工作,把安全、饮食卫生、收费、幼儿伙食管理等工作纳入年检年审的重要内容,规范托幼园所的办园(所)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10、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实施幼儿素质教育。要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结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提供健康丰富的学习、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为保证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到幼儿园、托儿所设立所谓的科研、训练基地,学前教育机构也不得擅自增挂其他招牌。

四、加大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11、加快名优师资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实施“名园(所)长名师”工程,培养一批市级“名园长”、“名教师”和省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园长和教师。要积极组织各种教研活动,通过教学基本功比武、优秀保教人员评选、教坛新秀评比、特级教师评定等形式,有计划地选拔、培养一批优秀的学前教育工作者。

12、优化教职工队伍。要把好入口关,今后托幼机构招聘的教师必须具备合格学历,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整顿清理不具备资格的托幼教育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幼儿教师合格学历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市幼儿师资培训中心和各级教师进修学校要将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纳入当地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同时,要进行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等后勤人员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13、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报酬,并逐年有所提高,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障,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五、加强领导,促进学前教育事业顺利发展

14、各地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设置学前教育办公室,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幼教办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办公室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并有专人负责托幼工作的管理、教育研究及日常事务。可建立由政府牵头、教育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15、加大督导和评估力度。要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与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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