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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教发函(2004)7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13

施行日期:2004-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置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函》(豫政函〔2003〕69号)收悉。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有关规定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商丘卫生学校基础上建立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同时,请你省撤销商丘卫生学校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系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实行省、市(商丘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2000人,学制三年,其发展所需经费由你省统筹解决。

三、你省承诺的2003-2008年共投入2.2亿元(其中:商丘市政府财政投入6000万元,学校自筹5000万元,商丘市政府贴息贷款6000万元,引进社会资金5000万元)学校建设经费,须落实到位。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领导,加大投资力度,按照学校的总体建设规划,加快建设步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河南省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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