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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19

施行日期:2008-02-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加快全盟民族教育发展,进一步提高民族教育质量和少数民族人口素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7)63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我盟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展民族教育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认真落实民族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改革求发展、创新促提高。始终坚持“优先重点”的发展方针,积极推行“两主一公”办学模式,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坚定不移地走规模、质量、效益、特色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倡导继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扩大开放交流相结合,积极推进民族教育的“三个面向”,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自主创业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各类人才,全面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盟建成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要,布局结构合理、规模适当、优质高效、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具有地区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建立并完善符合我盟实际,科学有效的民族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各级政府全力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进民族教育与全盟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局面,力争使我盟民族教育整体水平进入自治区先进行列。

到2010年的主要目标是:

全盟有2所民族高中、3所民族初中、3所民族小学和5所民族幼儿园进入全国民族地区先进学校行列;有2所民族高中、3所民族初中、4所民族小学和5所民族幼儿园进入全区民族地区先进学校行列。

锡林郭勒职业学院进入自治区同类学校先进行列,蒙语授课学生保持在800人以上。

全盟旗市(区)和苏木(镇)所在地基本普及蒙语授课学前3年教育。2008年,二连浩特市、镶黄旗、乌拉盖管理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盟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达到70%;2009年,锡林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正镶白旗、太仆寺旗、正蓝旗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盟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达到78%;2010年,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西乌珠穆沁旗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盟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全盟基本普及蒙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2008年,二连浩特市、乌拉盖管理区、太仆寺旗基本普及蒙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全盟普及率达到82%;2009年,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基本普及蒙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全盟普及率达到84%;2010年,锡林浩特市、[JP3]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基本普及蒙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全盟普及率达到85%以上。

不断提高民族教育师资队伍整体水平。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2008年,基本形成自治区、盟、旗三级民族骨干教师群体;2010年,全盟民族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100%、100%、95%;小学专任教师取得专科以上学历达到84%;初中专任教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达到64%;高中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达到一定比例,到2010年各层次骨干教师数量达到教师总数的10%.?

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校长队伍。加强对民族学校校长的培养、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管理型”民族学校校长队伍。

三、工作重点?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HTF]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的方针,在经费投入、人员编制、设施设备、师资培训、招生录取、教材建设以及编制计划等方面,都要从民族教育的特殊性着眼,保证民族教育优先发展。要积极争取国家和发达地区的支持和援助,促进全盟民族教育的发展。

(二)进一步推动民族教育的改革创新。[HTF]各地在制定民族教育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布局结构等工作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我盟使用蒙语群体众多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有利于民族教育全面发展的规划和计划。要积极推广蒙古语标准音,传承民族优秀文化,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和国际交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人类社会的优秀文明成果,加快民族教育发展。各地要坚持小学二年级开始开设汉语文,有条件的小学也可开设一门外语,初中一年级开始正式开设一门外语,办好高中阶段“三语”实验班,使我盟民族教育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三)认真做好民族教育“两基”巩固提高工作。[HTF]各地要在认真实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突出民族教育“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集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民族教育旗、市“两基”巩固提高水平。强化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民族教育的认识,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实现民族教育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的协调发展。

(四)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两主一公”的办学形式。 各地要按照规模、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调整优化民族学校布局结构,整合民族教育资源,加快民族教育发展。要努力改善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办学条件,2008年,盟内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全部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标准。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学前班儿童政府资助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助学金制度;高中阶段学生助学金和奖学金制度;蒙语授课初中毕业生考入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制度。切实落实我盟高中阶段教育补助政策,努力提高民族学校高中入学率。逐步完善贫困大学生就学保障机制,为考入专科以上学校的贫困家庭蒙语授课学生优先提供助学金。

(五)不断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内政发(2003)130号)中“按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从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认真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民族教师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2008-2009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蒙语授课教师分学科培训和蒙语授课高中骨干教师培训;2009-2010年,完成蒙语授课高中教师分学科培训和幼儿教师培训。同时,加强和规范新教师培训和校本培训,到2010年,力争民族学校教师全部参加一轮培训。加强民族教育研究工作。盟、旗两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族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支持民族学校教师参加教改实验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民族教育教学交流与合作。

加强民族学校薄弱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师待遇,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逐步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教师队伍竞争激励机制。

(六)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校长队伍 加大对民族学校校长的培养力度,民族学校校长和后备干部除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外,要积极参加全盟统一组织的各类短期培训。各地要有计划地组织民族学校校长赴教育工作先进地区、国家考察学习,或到先进地区学校挂职锻炼和离职培训。到2010年,民族学校校长都要参加至少一轮培训或一次考察学习。

(七)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 借助“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工程”的实施,兴建我盟蒙语教学资源平台,提高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开发和运用民族语言文字信息技术教育资源,实现我盟民族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到2010年,各地民族学校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资料室、特色教育活动室等都要达到当地同级同类先进学校水平,并达到国家统一标准,民族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得到全面普及。

(八)重视民族教育的教研教改工作,着力提高蒙语授课的教学质 努力推进和扩展课程改革,加强课程建设和学科渗透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今后每年对民族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进行专项检查,开展评价反馈、观摩交流等活动。各级教育教学研究部门也要加大对民族学校教学指导和质量检测工作的力度。

(九)巩固民族学校布局调整成果,让更多的牧民子女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发展民族幼儿教育,突出抓好民族幼儿园建设,为蒙古族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母语环境。各地要采取补贴保育费、管理费等措施,鼓励蒙古族儿童学习使用母语,保障蒙语授课儿童接受正规幼儿教育。2008年,正蓝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西乌珠穆沁旗、东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右旗要进一步扩大办园规模,基本满足本地蒙语授课儿童入园需求。进一步巩固苏木学校布局调整成果,全面提高民族寄宿制学校后勤管理和生活条件。到2010年,民族职业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布局进一步合理,质量进一步提高,使未升入高一级学校的蒙语授课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落实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大力发展蒙语授课教育。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制定鼓励学习母语的政策措施,在办学方式、课程安排等方面不得削弱蒙语授课。要巩固和完善从幼儿园、学前班、小学、初中到高中相互衔接的、系统的蒙语授课课程体系,保证民族学生接受母语授课的条件。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保证蒙汉兼通的大中专毕业生占一定比例,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招收蒙汉兼通人员。要加强蒙汉语并用并行工作,有关部门向民族学校印发的文件要用蒙文印发,民族学校师生参加各类活动的材料也要用蒙文印发。要发挥我盟蒙语标准音优势,加强与兄弟盟市和国内其他使用蒙古语言地区的交流,积极推广蒙古语标准音。以蒙古族学生为主的汉语授课班级,创造加授蒙古语言文字的条件。积极推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自治区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工作。

(十一)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政策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HTF]各地要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政策教育,要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尊重各民族传统文化、习俗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使各族师生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提高科学、文化素质。要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

(十二)积极发展民办民族教育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各类民族学校,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十三)表彰奖励民族教育战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品学兼优学生。 全盟每三年表彰一次民族教育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从2008年开始,全盟每年评选出100名蒙语授课品学兼优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对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各地要建立规范的民族教育战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品学兼优学生表彰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定期研究民族教育工作和领导干部联系民族学校等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置民族教育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工作推进。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或方案,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年度工作任务。

(三)加大投入力度。 各地教育经费支出要依法做到“三个增长”,优先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加快民族教育发展。对蒙语授课幼儿教育实行公办体制,办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全额拨付。对国家和自治区拨付的民族教育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根据民族教育的特殊需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盟、旗两级每年都要安排民族教育专项经费。积极争取西部大开发战略民族教育发展项目,加大对边境旗和贫困旗义务教育投入力度。加大民族学校扶持力度。各地对新建、扩建的民族学校和民族学校创办勤工俭学、实验实习基地,按照有关规定,应无偿提供土地并减免相关费用;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以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民族学校的管理。 各地要在民族学校中广泛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服务育人”评比活动,每年要按比例抽查部分民族学校,对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不断加强对民族学校的管理,提高民族学校办学水平。

(五)建立民族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督导评估,建立民族教育执法督导检查制度,对民族教育主要指标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全盟从2008年开始,将各地落实民族助学金和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阶段教育补助资金工作列为旗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检查力度。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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