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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渭政办发(2007)1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21

施行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渭南市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试行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渭南市委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渭市发(2004)11号),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和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脱颖而出的运行机制,做好我市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振兴农村经济。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土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应于市域内农村各条战线上涌现出的各类人才,包括种田能手、养殖状元、能工巧匠、优秀村组干部、农村经纪人、农民企业家及其它从事社会事业工作的农村人才。

三、全市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四、农村实用人才,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在发展农村经济、致富奔小康、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选拔为市级农村实用人才:

(一)从事农业生产,在种植、养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土专家,在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在重点攻关项目研究中成绩突出;

(二)在开办、领办企业、产品营销等某一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或受到了县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三)从事乡(村)教育、卫生、文化、宣传、计生等工作的人员,成绩突出,受到了县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四)带领群众脱贫致富,成绩突出,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三年在全县保持前列的村组干部或受到县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五、选拔农村实用人才,要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平等择优、注重实绩、逐层筛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坚持好中选优。

六、农村实用人才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考察、会议研究、集中审批的办法,自下而上逐级选拔。县级以下农村实用人才原则上每2年选拔一次,市级农村实用人才原则上每3年选拔一次。

七、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是在县(市、区)级农村实用人才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推荐,市人事局会同市农业局提出意见,报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出市级农村实用人才。

八、各级农村实用人才,由各级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享受相关待遇。

九、市上成立全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指导我市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管理服务工作。

十、各级农村实用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市级管理期限为3年,县级管理期限为2年。每年年初由农村实用人才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年度工作目标,与乡镇(办)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由各乡镇(办)对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果计入档案并进行评比,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资格。

十一、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在全市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开发和管理网络,具体由县(市、区)人劳局承担农村实用人才的管理工作,各乡镇(办)人才流动服务站具体承担人才管理或由乡镇(办)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十二、县(市、区)成立农村实用人才专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对农村实用人才的管理服务,开展技术传授、经验交流、成果推广等活动,促进农村实用人才间的合作交流。

十三、建立与农村实用人才联系制度,定期了解实用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为其排忧解难,定期召开实用人才座谈会,征求意见,促进工作。

十四、全市每两年评选市级农村实用人才50名,由市政府命名表彰,被授予“市级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县级农村实用人才由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五、对符合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市“三三人才工程”入选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优先予以推荐。

十六、对市级农村实用人才,参照国家相关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优先评定各类技术职称。

十七、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类学习、培训、考察活动。

十八、对授予市级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的,积极推荐进入村级领导班子。

十九、相关部门优先为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提供下列服务:

(一) 积极扶持、鼓励、帮助实用人才开展科技实验、项目攻关、专利申请等;

(二) 对农村实用人才进行的确有开发前景,但资金有困难的科研试验、攻关项目给予技术扶持和适当的资金资助;

(三)积极为实用人才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二十、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兴办、领办各类经济实体,工商、税务等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和扶持;鼓励实用人才优先承包开发荒山、荒地和荒滩、经营集体园林、站场等,开展示范和指导;鼓励实用人才以技术、资金入股承包租赁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保护实用人才合法权益,严禁乱摊派,滥集资。

二十一、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农村实用人才的奋斗业绩和精神风范,以扩大其影响,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十二、各县(市、区)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十三、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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