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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0-17

施行日期:2000-10-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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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开发区的开发建设,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工业开发区内投资办企业,根据《阳江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结合工业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工业开发区内开办生产性项目,用地给予优惠。

(一)工业生产性用地,视投资项目科技含量的高低和按其地域所在级别而定,出让价每平方米为50至90元。所购土地面积计至经过用地周边道路的中心线。

(二)采用租赁办法用地,租期不少于5年的,首期可先付每平方米20元的征地开发费,以后可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缴交租金。

(三)投资生产性项目用地,可优先办理用地手续,按规定付款后,经规划、环保部门同意选址,国土部门批准用地后,按规定立项进行建设。

第三条 在工业开发区内落户的经省科委或省经贸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在两年内,可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经省科委批准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第四条 对工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用水、用电、交通收费等实行优惠。

(一)对工业用水不限量,增容费按30%收取。

(二)工业区内用电,一律按大工业用电电价标准收取,用电增容费可先交30%,其余两年内付清。

(三)经有关单位核定后,在我市工业开发区内投资生产性项目企业的自用运输车辆和生活用车,经过本市站港路平冈公路收费站时,减半收取过路费。

第五条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额和投资规模大、且对工业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起带头示范作用的投资项目,经市工业开发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可采取一厂一策的措施给予优惠。

第六条 在工业开发区内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事业费”的政策,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原则上不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规费(免收行政事业规费,减收有偿及技术服务费,详见附件一、二)。但要从项目生产之日开始,向市工业开发区缴交综合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0.5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偿还工业开发区的土地开发资金)。

第七条 工业区内的企业,须设置和配套环保及消防设施之后方可投产。

第八条 在工业区内投资的外商企业、民营企业的厂房建设,不涉及国家规定要招标、投标的,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

第九条 工业开发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兴办生产制造业的企业,用地单位不得改变用地性质,用地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仍未建设使用的,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工业开发区内的土地,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时,须经国土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地价款或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土地上已有建成建筑物的,如发生转让行为,须一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转让手续。

第十条 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为工业开发区的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实行“一条龙”的项目审批制度。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属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二)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的服务制度,设立投诉服务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做好协调,热情为企业排忧解难。

(三)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规费的管理制度,工业开发区内企业需缴交的规费及有偿技术服务费,由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设窗口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及组织(税收部门除外)不得再向企业收费。

第十一条 全面营造优越、宽松、安全的投资环境,计划、建设、外经贸、税务、工商、国土、规划、劳动、环保、外事、对台、侨务、公安、消防、卫生、技术监督、外汇管理、供电、供水、邮电、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及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都要制订和完善对工业开发区投资者的承诺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全心全意为投资者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工业开发区内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1、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2、劳动年审培训费

3、劳动合同鉴证费

4、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6、市政建设配套费

7、建设工程招标费

8、消防设施配套费

9、水资源费

10、地震审查费

附件二:工业开发区内生产性项目征收有偿及技术服务费项目

序号

项目

收取标准

1

就业证工本费

2元/本

2

环境超标排污费

按规定50%

3

环境监测费

按规定50%

4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按规定50%

5

桥式起重机检测费

按规定50%

6

规划报建费

按规定30%

7

房屋产权登记费

0.1元/平方米

江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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