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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宜昌市人事局关于宜昌市市直机关中层干部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宜昌市委

发文字号:宜市组发[1999]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9-20

施行日期:1999-09-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近年来,全市不少地方和单位围绕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目标,在运用竞争上岗方式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岗位轮换和人员分流等项工作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实行竞争上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对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于促进机关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政机关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行和规范竞争上岗,并配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做好机关中层干部的选配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直机关中层干部推行竞争上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行竞争上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扩大群众参与程度,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发机关干部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机关干部队伍,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市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上述部门和单位在新一轮机构改革时,凡进行机构调整、人员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编制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和分流的,原则上应实行中层领导职位全员竞争上岗;对空缺、需轮岗调整、新设立以及其它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中层领导职位,原则上也应实行竞争上岗。有条件的部门,竞争上岗范围可扩大到科级非领导职位。

(三)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进行。对少数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格人选的职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后,可面向本系统或跨部门竞争选拔。

三、资格条件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者身份。同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现实表现好,在近2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3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最高年龄界限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一般以男不超过53周岁、女不超过48周岁为宜,且身体健康。

(四)参加竞争正科级职位,一般应为原任正科级干部和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的干部;参加竞争副科级职位,一般应为原任副科级职务的干部和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者。

(五)为加快优秀年轻干部成长步伐,对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对个别特别优秀的年青干部,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具体条件由各单位根据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六)符合干部轮岗、回避有关规定,除少数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对在同一岗位工作5年以上,特别是管理人、财、物和证、牌、照发放,资金、项目审批等岗位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竞争原职位,实行全员竞争上岗的单位,其中层干部轮岗交流面一般不低于同级领导职数的30%。

(七)竞争党内办事机构正、副科级领导职位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规定的其它任职资格条件。

四、工作程序

竞争上岗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竞争的职位及参与竞争的范围、对象和条件;竞争上岗的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竞争上岗的组织领导等。市直各部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方案,应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同意。

(二)宣传动员:召开本单位全体干部会议宣布实施方案,进行动员,提出纪律要求。

(三)公布职位:以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为依据,公布竞争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

(四)公开报名:由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选择职位,填写《竞争职位申报表》,并予公布。正职、副职的报名工作可同步进行,申报正职的人选,可同时申报副职职位,若竞争正职落选,允许参加副职职位竞争。

(五)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条件为依据,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竞争上岗。资格审查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初审,并报单位党组织进行终审,公布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名单。

(六)组织笔试:笔试采用闭卷的形式,百分制计分,成绩张榜公布。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笔试成绩一般占个人综合成绩的10-20%。

(七)演讲答辩:演讲答辩按百分制计分,现场公布。一是演讲。内容包括自我介绍、对所竞争职位开展工作的思路及措施等。二是答辩,首先是随机抽签答题,然后是评委提问,竞职者现场作答。评委由本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一般为7-11人。演讲答辩成绩一般占综合成绩的20-30%。演讲答辩时,应组织本单位全体机关干部或部分干部代表参加旁听。

(八)民主推荐或测评:以下两种方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任选一种:一是民主推荐。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按照竞争的职位数量,进行全额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得分=赞成票数÷有效票数×100;二是民主测评。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对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量化评分,取平均值为最后得分。民主推荐或测评成绩张榜公布,一般占综合得分的10-20%。

(九)组织考察。由单位派出考察组对参加竞争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是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综合考察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并形成翔实的考察材料。考察评分一般占综合得分的30-40%。

(十)决定任命:综合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得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按竞争职位数量划定分数线,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任职人选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志愿安排工作岗位。其中,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人选确定

以下两种方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任选一种:

(一)按选用职数一次筛选,即:将参加竞争者的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推荐或测评、组织考察等四轮竞争的综合得分成绩汇总排出名次,按照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竞争上岗的人选。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参加竞争人数较少的单位。

(二)按选用职数两次筛选。即:将参加竞争者的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推荐或测评等三轮竞争综合得分成绩汇总排出名次,按竞争职位数量1:2的比例,进行第一轮筛选,确定考察对象。在考察基础上,将四轮竞争的综合成绩汇总,现按选任职位数量进行第二轮筛选。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参加竞争人数较多的单位。

六、纪律监督

竞争上岗实施期间,市直各部门要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竞争上岗方案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群众的舆论监督,确保竞争上岗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要严明竞争上岗工作的纪律,不准违背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和规定;不准对公布的竞争职位事先“内定”人选;不准泄露笔试、面试题和酝酿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竞争上岗过程中搞不正之风;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按有关条例和法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组织领导

竞争上岗工作,在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市直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大推行工作力度。已经实行竞争上岗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扩大竞争上岗范围,巩固竞争上岗工作成果。目前尚未开展竞争上岗的单位,要积极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尤其是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大力采用竞争上岗方式做好机关人员选配和分流工作。

市直各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按本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机关干部正确认识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鼓励符合条件的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积极参加竞争。对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要放手使用,加强管理;对在竞争中发现的优秀人才,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应列入后备干部队伍加以培养;不能继续担任原领导职务的落岗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分配适当工作或妥善安置,在单位非领导职数内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竞争上岗的全过程,对在竞争上岗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工作执行本意见。

县市区、乡镇机关实施竞争上岗,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竞争职位申报表》(表一)

《竞争上岗面试量化评分参考表》(表二)

《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量化评分参考表》(表三)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 宜昌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 宜昌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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