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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监理工程师从业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05

施行日期:2005-01-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管理,本市从1997年开始试行上海市监理工程师制度。多年来上海市监理工程师制度在工程建设监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监理人员的执业水平,实现上海市监理工程师向国家监理工程师的平稳过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监理工程师从业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目前持有上海市监理工程师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2005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二、为确保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即日起,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在本市重大建设工程中继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三、各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管理,2005年7月1日起,凡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方可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四、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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