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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入出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4)9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1-21

施行日期:1994-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入出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会议提出的各项意见。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4年11月21日

入出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1994年9月8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入出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湖南五个省、自治区公安厅及交警总队的负责同志。会议由交通管理局副局长高天明主持,部长助理李纪周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分析了对境外人员特别是港澳人员颁发驾驶证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研究讨论了对境外人员颁发驾驶证及对境外车辆核发牌证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

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九个有陆路口岸的省、自治区出现了境外人员驾驶车辆入出边境、从事跨境运输的情况,为此,我国开始对入出境的境外人员、车辆颁发驾驶证和牌证的工作。一些地方还陆续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入出境机动车、驾驶员的大幅度增加,在颁发证件方面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各地对申请条件、手续及处罚规定不一致;二是有些地区竞相在境外报纸刊登广告、委托境外的公司代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事务,还有一些公司和个人公开出售我国某地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是省与省之间也出现了一些不协调现象。这些问题在境外引起了不良反响,严重损害了我管理机关和驾驶证的国际声誉,新闻界、海外人士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纷纷来函、来电质疑。对此,必须引起各地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

会议对入出境的境外机动车和驾驶人员核发车辆牌证、驾驶证工作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事务不得在境外办理,更不得委托非管理机关承办。各地应立即停止在境外办理我国机动车驾驶证事务,停止刊登委托公司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广告。凡未按规定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发证机关结合年审予以处理。

二、入出境的境外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涉及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国家主权,按照管理权限,应由公安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办。承办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公安车辆管理所。”

三、凡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境外机动车和多次驾车入出境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在入境地口岸车辆管理所申领我国统一的机动车牌证和机动车驾驶证;非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在签发多次入出境身份证件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我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对多次驾车入出境的境外人员颁发我国机动车驾驶证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查验准予多次入出境的身份证件、境外当局核发的驾驶证、表明其需经常驾车入出境理由的证明文书及境内法人担保书。

(二)审核申领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书、进行身体检查、考试交通法规及道路驾驶。

(三)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四)国家间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五)在年审时要履行上述手续、查验上述证件。

五、对入出境的境外机动车核发牌证的管理规定:

(一)查验需多次入出境行驶的证明文书、按照我国机动车管理法规规定办理的其他证件、境外当局签发的车辆注册登记文件及境内法人担保书。

(二)审核入出境行驶申请书、检验车辆安全状况。

(三)参加法定保险。

(四)核发入出境机动车牌证、限定行驶区域。

(五)国家间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六)在定期检验时要履行上述手续,查验上述证件。

六、对居住在我境内、并在境内驾驶车辆的境外人员,由居住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我部原有规定办理。但受理境外人员换证必须查验入出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居留证并登记号码。年审时要查验居留证件。境外人员持有的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全国有效。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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