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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中心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部门: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湖政通[2003]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5

施行日期:2003-09-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人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湖州中心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湖州中心城市东至三里桥,南至五一大桥,西至二环西路、陵阳路(含港湖花园和港湖二期),北至外环北路(含市陌西区)、白鱼潭路(含白鱼潭小区)、学士路范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期限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销售烟花爆竹。

三、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依据《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非法携带或私藏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没收所携带的烟花爆竹、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举报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公室举报电话为:2504169、110。

六、重大节日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七、本通告于颁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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