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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2004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3)2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21

施行日期:2003-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市区200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管理工作,让广大市民群众过上一个喜庆、祥和、安全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杨戌标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荣坤、市公安局副局长郑贤胜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城管办、供销社,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由各区政府承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加大安全宣传、监督、检查、查处力度。市公安局要督促、配合有关地区和管理部门,尤其是协调好乔司镇及周边地区的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和杜绝烟花爆竹非法交易市场的形成。各区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禁放区域(点)的查禁工作和可放点的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查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市城管办要会同各区市容环卫部门及社区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清运工作。市供销部门要加强对零售网点的安全知识培训和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进入本市铁路、公路、水路卡口的安全检查,坚决查处非法贩运、销售烟花爆竹活动,阻止劣质和违禁烟花爆竹流入杭州市区市场。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各自的工作职责,针对事故隐患分别制定处置预案,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市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宣传部门,统一拟定宣传资料,做好有关的宣传工作。一是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在春节前,由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适时联合发布公告,公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由各新闻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集中时间进行宣传报道,增强市民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二是借助社区宣传优势,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统一印制宣传资料,运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宣传。三是市教育局要组织对在校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宣传形式,使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禁放区域和不宜燃放区域及管理规定家喻户晓。

三、确定销售、燃放时间及禁放禁售区域

(一)销售、燃放时间:

200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为1月18日至2月5日(农历十二月廿七至正月十五);燃放时间为1月20日至2月5日(农历十二月廿九至正月十五)。

(二)禁止燃放、销售区域:

下列地点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1、省、市政府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50米之内;

3、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三)各城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居民住宅区情况,明确划定禁放禁售区域,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四、严格进货渠道,把好质量关,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销售管理

(一)严格进货渠道,杜绝非法交易,把好安全质量关。

为有效控制烟花爆竹的进货渠道,确定杭州市土特产有限公司为杭州市区统一组织进货和批发单位。萧山、余杭两区的烟花爆竹进货和批发仍由其区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负责。进入杭州市场的烟花爆竹,必须在省公安厅定点的具备有效《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进货,所有经销产品必须具有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进入杭州市区的烟花爆竹质量可靠。同时,确定限制品种。进入杭州市区的烟花爆竹仍以中小爆竹、小型烟花、地面喷花类烟花为主,组合烟花单筒直径限制在38毫米以下。为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职能部门管理、检查,应改进产品外包装上的专用识别标签。被批准的销售网点需凭《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向杭州市土特产有限公司进货。为避免因盲目进货而造成销售点节后剩余烟花爆竹滞销产品过多,应提前确定销售点,统一参加杭州市土特产有限公司召开的订货会,市土特产有限公司根据订货情况进货,但总量控制在500万元以内。

(二)加强零售网点管理,杜绝无序销售。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市区烟花爆竹的销售网点总数仍控制在300家以内,同时严格销售点条件。萧山、余杭两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以往定点管理办法确定销售条件,并将确定的销售商店名单报市公安局备案。凡营业执照上标注日用杂品、百货经营范围的专营商店(除大中型商场外)均可申请报名,经所在区公安分局严格审核和进行安全检查后,符合销售条件的参加摇号(中号者占参加摇号总数的80%,但不得超过销售网点总数),对中号者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由中号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有关证照。原则上应尽量选取近年来销售遵纪守法,经营业绩较好的零售点。对2003年春节期间违反管理规定的销售网点,取消其2004年的申请资格。春节销售期限过后,各零售点应将剩余的烟花爆竹及时交回杭州市土特产有限公司,由杭州市土特产有限公司负责进行安全处置,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检查。

五、实行奖罚制度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烟花爆竹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有效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要设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实行奖励制度。凡举报线索经公安、工商部门查证,将依法作出处罚,并给予举报者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费用由杭州市土特产有限公司支出,具体奖励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杭州市区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基本条件

一、营业执照上须标注日用杂品、百货经营范围的专营商店(除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外);

二、销售地点不在禁放区域内;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安全、牢固(砖混结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设立2米以上销售专柜,做到专人销售、专人保管烟花爆竹;

四、有5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存放仓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不得存放在居民家中,且仓库距离营业点不超过50米;

五、经营场所和仓库内的电器符合安全要求,不使用明火,配备2只以上1211灭火器;

六、销售点和仓库四周100米内无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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