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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1-12

施行日期:1996-11-1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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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共青团省(市)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五年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一些法律服务机构秉承扶弱济贫的传统美德,以促进社会公正、申张社会正义为己任,采取各种手段,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和其他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仍然经常发生,有的甚至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不仅如此,未成年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基本上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这种现象应该引起重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都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其中,都明确规定了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也确立了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原则。为切实加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努力提高认识,站在培养跨世纪接班人的高度来认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战略意义,将做好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本级司法行政、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的精神,共同研究、制定措施、密切配合,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结合“三五普法”,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及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要在青少年中做好宣传,增强其法制观念,使其了解自己拥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各地法律援助专门机构要把未成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作为工作重点,采取特殊措施,提供优先、便捷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要发扬“幼吾幼以及他人之幼”的传统美德,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要酌情减、免其费用。

四、各级共青团组织要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建立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要发挥共青团群众组织的优势,及时提供未成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制定适合本地未成年人需求特点的法律援助计划、措施,对本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为开展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

五、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主动与教育、妇联、工会等单位和团体建立联系,密切合作,开展信息交流、业务委托、解难答疑、评优表先等工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司法部、共青团中央。

司法部、 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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