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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嘉兴市公证机构更名的批复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浙司[2006]1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6

施行日期:2006-08-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嘉兴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嘉兴市公证机构名称变更的请示》(嘉司发(2006)6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

嘉兴市公证处更名为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

嘉兴市秀洲区公证处更名为浙江省嘉兴市浙北公证处;

平湖市公证处更名为浙江省平湖市公证处;

海宁市公证处更名为浙江省海宁市公证处;

桐乡市公证处更名为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

嘉善县公证处更名为浙江省嘉善县公证处;

海盐县公证处更名为浙江省海盐县公证处。

请抓紧落实相关工作。

此复。

浙江省司法厅
2006年8月16日

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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