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要结合本市创建示范婚姻登记机关活动的要求,及时将民政部的有关要求向本级政府部门汇报,理顺机构体制和编制,积极落实婚姻登记机关场地、人员、经费等问题。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创建活动的安排,组织婚姻登记员学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文件,熟练掌握业务知识,理解把握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并按照婚姻登记程序的要求完善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登记,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加强婚姻登记文明窗口单位建设,积极创造经验,努力争创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略)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