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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8

施行日期:200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要结合本市创建示范婚姻登记机关活动的要求,及时将民政部的有关要求向本级政府部门汇报,理顺机构体制和编制,积极落实婚姻登记机关场地、人员、经费等问题。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创建活动的安排,组织婚姻登记员学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文件,熟练掌握业务知识,理解把握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并按照婚姻登记程序的要求完善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登记,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加强婚姻登记文明窗口单位建设,积极创造经验,努力争创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略)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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