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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本市婚姻登记中心(所)内停止摄影等有偿婚姻服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民婚发(2006)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6

施行日期:2006-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民政局: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各婚姻登记中心(所)围绕规范化建设,登记窗口的硬件设施、服务功能和接待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依法行政的能力得到提高。但由于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原因,个别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服务仍存在相互依附的情况。为杜绝诱导消费的现象发生,塑造民政为民形象,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婚姻登记中心(所)内停止摄影等有偿婚姻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三分离”工作的重要性

婚姻登记是政府依法履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项职能工作,是民政部门直接面对市民群众的重要窗口,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婚姻登记中心(所)与婚姻服务实行人员、场地和程序的“三分离”,取消办事过程中的有偿服务,是婚姻登记中心(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窗口作风建设的重要体现。各区县民政局、各婚姻登记中心(所)要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三分离”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民政为民”的工作理念,切实停止和取消依附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各种有偿服务活动,以廉洁、高效的形象取信于民。

二、主要措施

1、即日起,至9月30日,各区县要完成婚姻登记与有偿婚姻服务在“人员、场地、程序”上的分离工作,各婚姻登记中心(所)内一律停止结婚拍照、颁证摄像、结婚证套销售等有偿婚姻服务,与婚姻登记有关的有偿婚姻服务场所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中心(所)内。

2、禁止在婚姻登记中心(所)内张贴或发放商业性广告、画册,确保婚姻登记场所的庄严整洁。

3、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婚庆公司等有偿服务机构推销保险、商品和服务。

三、工作要求

各婚姻登记中心(所)停止有偿婚姻服务后,要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深入开展政务召开工作的决定》(沪委[1998]14号),继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各婚姻登记中心(所)要通过政府信息网、告知单等形式,让市民知晓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法定权利、义务,尤其是要做好结婚登记合影照的拍摄标准、拍摄地点的宣传和告知,为婚姻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

2、提供优质服务。婚姻登记中心(所)要严格按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建设的要求,改进婚姻颁证大厅的环境,提高颁证工作人员素养,免费为市民提供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市民可自带相机摄影留念,工作人员不得设置障碍。

3、各区县民政局主要领导要把婚姻登记与服务的“三分离”作为当前婚姻管理的重要工作予以推进;没有成立婚姻登记中心的,应尽快向区政府报告,按民政部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尽快成立全额拨款、独立法人的婚姻登记中心,以保证人员编制、经费和婚姻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婚姻登记中心(所)的监管;各婚姻登记中心(所)要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要求,严格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通知规定继续利用婚姻登记机构搞有偿婚姻服务、利用工作便利为婚庆公司推销商品和服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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