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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区游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明政[200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2

施行日期:2005-04-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进一步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管理、维护我市正常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对在市区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公安、城监人员应将其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机构,救助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助。

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愿意接受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公安、城监人员应将其引导到救助站,救助站应当予以安排救助。

二、在下列区域乞讨、露宿的,经劝离拒不离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三明市区主、次干道和路口:东新一路至东新四路及所属范围内的新市北路、列东街和江滨路,三元街、崇荣路、青年路、崇宁路;

(二)重要公开及外事活动场所;

(三)重要集会和庆典活动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三、对有以下非正常乞讨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在门口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在车站、码头、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在公共汽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扰乱秩序的;

(四)非正常乞讨活动遭拒绝后公然侮辱他人的;

(五)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通过表演恐怖、残忍节目进行乞讨的;

(六)使用音响器材进行卖唱献艺式乞讨,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七)拦截车辆乞讨,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八)占据街巷道路,以坐地写粉笔字或卖唱献艺等形式挂牌跪地设摊,妨碍交通行为的。

(九)对幕后组织操纵的犯罪团伙,或以乞讨为掩护进行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或组织、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乞讨为掩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拒绝或阻碍公安、城监等执法人员依照本通告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民政、卫生、城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六、相关单位对进入其管理的场所流浪乞讨的人员可以进行劝告,告知其可接受救助及救助途径,也可以将其指引、护送至救助机构。

七、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救助管理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和救助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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