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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函

发布部门: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余府办字[2006]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4

施行日期:2006-03-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各单位:

《新余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2职责分式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Ⅰ级应急响应

4.3Ⅱ级应急响应

4.4Ⅲ级应急响应

4.5Ⅳ级应急响应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7指挥和调度

4.8抢险救灾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以及《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因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科学发展观,做到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务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新余军分区、驻市解放军、武警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应急抢救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新余军分区参谋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成员单位:新余军分区、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广电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省电信公司新余分公司、赣西供电公司、市袁惠渠工程管理局、江口水电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的工作。县(区)和乡(镇)均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2.2职责分式

2.2.1市指挥部职责

⑴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⑵调动、整合全市救灾力量,决定采取抢险救灾措施。

⑶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调动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⑴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

⑵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

⑶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⑷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⑸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新余市军分区:负责调动民兵和驻市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支持防汛抗旱的抢险救灾应急工作和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防汛、抗旱、水毁工程应急项目的计划安排。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抗洪、抢险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保障,根据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市民政避:负责报灾、救灾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灾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建立健全采购和供应机制。

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提供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技术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治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有关城市防洪抢险、应急供水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的抢险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防汛、抗旱的交通运输和公路应急抢修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所需种子的安排和调拨,组织农业机械参加抢险排涝抗旱工作,组织恢复农业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供应防汛抢险所需的竹木,以及加强贮木场的竹木流放、存放等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查处防汛、抗旱工作中的违纪案件。

市广电局:负责防汛抗旱有关报道和电视资料收集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的转移和救济口粮的供应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单位、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参与协调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供销社: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情况分析,向市领导、市防汛办提供长、中、短期天气预报。

省电信公司新余分公司:负责做好汛期的通讯联络,确保雨情、水情、险情顺利传递;因防洪抢险需要时架设电台,保证上下联络畅通等工作。

赣西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照明用电和排涝抗旱电力供应工作。

市袁惠渠工程管理局:负责袁惠渠干渠的防洪抢险、抗旱供水工作。

江口水电厂:负责江口水库工程防洪抢险,并按省防总下达的度汛方案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江口水库的水情、汛情、调洪演算和抗旱季节的调度运用等情况。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防预警信息包括水文信息、工程信息、洪涝灾情信息及旱情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既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是,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每日8时前向市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指挥部报告。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向市指挥部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事可抗拒等因素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生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⑴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⑵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各防汛抗旱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悼念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各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并对实际灾情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⑶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⑴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⑴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市人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⑵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⑶工程准备。按照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抢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⑷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河道堤坝、各类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跨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⑸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保障应急需要。

⑹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⑺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⑻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管理机构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市气象台应尽早给市级以下各级气象和防汛机构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开工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3.3.3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

4.1.1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2袁河圩堤、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由市指挥部负责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6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及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现出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指挥调度中型和重点小(一)水库,与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防汛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市指挥部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五河某流域发生大洪水。

(2)五河多个流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保护农田5万亩堤防发生决口。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县(区)发生中度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按照指挥调度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与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防总报告有关情况;市指挥部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指挥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袁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袁河支流多个流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保护农田5万亩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多个设区市发生轻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按照权限指挥调度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并及时向省防总报告有关情况;市指挥部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受灾地区的县(区)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和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捷、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6.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报市指挥部。

4.6.6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地区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市外的,市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省防总报告。当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并及时续报。

4.7指挥和调度

4.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抢险救灾

4.8.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8.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或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调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的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9.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9.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必要时可通过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信息发布

4.11.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1.2市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1.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应急结束

4.12.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人民政府应对取土后的土地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通信经营机构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单位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机构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3供电保障

电力公司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单位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防疫消毒、诊断疾病、抢救伤员。

5.2.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城镇,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和应急供备用水源。

5.2.8社会动员保障

(1)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降价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通信预警系统。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建立完善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市、县(区)、乡(镇、办事处)三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及抗洪抗旱救灾等。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袁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市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习,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清查、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委员会。

6.5.2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做好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

7.1.2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4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0%-40%.

(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40%-60%.

(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60%.

7.1.5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影响。

(2)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3)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6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7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市、县(区)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洪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予以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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